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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存单纠纷申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4:24:1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你行为原中国投资银行石家庄分行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山东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存单和保兑函是伪造的,原审法院依据该伪造
 
  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

  你行为原中国投资银行石家庄分行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山东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存单和保兑函是伪造的,原审法院依据该伪造的存单和保兑函认定山东公司与原中国技资银行秦皇岛支行(以下简称秦皇岛支行)之间存在存单关系的事实是错误的;2、该案是一起金融诈骗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3年3月13日,山东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交存秦皇岛支行,该行工作人员在其营业部柜台将存单交给山东公司工作人员,同日,山东公司又取得盖有秦皇岛支行公章的保兑函。3月17日,秦皇岛支行将山东公司交存的汇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秦皇岛建行)予以解付,将该款存入其本行。虽然事后经鉴定存单和保兑函及其上面的公章是伪造的,但这只能说明秦皇岛支行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欺诈行为,未开具真实存单给山东公司。秦皇岛支行将山东公司交存的汇票委托秦皇岛建行予以解付,将该款存入其本行,说明该款已由秦皇岛支行占有。你行以存单和保兑函系伪造为由,否定山东公司与秦皇岛支行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山东公司以民事案件起诉的依据:一是山东公司在银行柜台前交付有效汇票;二是秦皇岛支行确实收到票款。因此,山东公司以民事案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既然秦皇岛支行将存款入了自己的帐户,该存款所有权已经为秦皇岛支行所有。案外人秦皇岛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及秦皇岛支行的工作人员涉嫌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对象是银行的财产。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和秦皇岛支行与山东公司的存款纠纷属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秦皇岛支行因犯罪嫌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可另案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返还山东公司存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审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你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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