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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强奸、寻衅滋事刑事抗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4:22:46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人高明,男,32岁,无业。1985年4月高明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留十五天。1986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5年8月22日,因进行流氓活动被治安拘留十天。1996年2月18日,高明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收容

  被告人高明,男,32岁,无业。1985年4月高明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留十五天。1986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5年8月22日,因进行流氓活动被治安拘留十天。1996年2月18日,高明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明强奸妇女、寻衅滋事一案,经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其犯罪事实如下:   强奸罪   一、199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明在株洲县禄口镇街上拦住7路公共汽车,将该车18岁的女售票员文某强行拖至高家,并以“打死你”和持红砖砸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对文某实施了强奸。此后,高明采取殴打、持刀刺伤的方法或以杀害文某家人相威胁,多次对文进行强奸,致其两次怀孕堕胎。   二、1991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高明以到岳阳楼游玩为借口,将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19岁的女学生谭某某骗至湘阴城关镇一旅店。次日凌晨2时许,高明窜入谭某某住的房间,用袜子堵住谭某的嘴,实施了强奸,致谭某某怀孕、堕胎。   三、199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明到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威胁17岁的女学生凌某,并把凌强行拖出课堂,到禄口镇杨梅村一茶山坡时,高明不顾凌某的哀求与反抗,将其强行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此后,高明还多次到学校纠缠凌某,先后两次对其强奸。   四、1991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高明将禄口职业中学16岁的女学生李某骗至禄口镇渡口附近的湘江河堤边欲行强奸,遭到李某某反抗。高明以“这里不久前还杀了一个女的,乳房和下身都被割去了,你不懂味”等语言相威胁,将李某某拖至一水塘边,不顾李的呼喊和反抗,将李按在地上碰昏头后对其进行了强奸。李某某害怕再次被高明强奸,被迫中途退学。   五、1993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明负案躲藏在株洲县洲坪乡北坪村黎有力家时,结识了17岁的女青年陈某某,高明以打扑克为由将陈骗进黎有力家卧室内,不顾陈的反抗,将陈按在床上实施了强奸。   六、1996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高明到株洲县湘禄娱乐城,以陪吃饭为名,将19岁的女服务员陈某某诱骗至高明家中,并拿出弹簧刀、匕首抵住陈脸部进行威胁,对陈某某实施了强奸。   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高明于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期间,先后到株洲县禄口渔场基建工地、迎宾饭店等地,寻衅滋事4次,随意殴打5人。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明违背妇女意志,先后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文某等5名女青年,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民愤极大。同时高明还寻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多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高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1996年12月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明不服,以“不是强奸,是通奸”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7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7年10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高明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明在解除劳教后和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先后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分别强奸女青年文某、凌某、李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已构成强奸罪,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高明还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遂于1998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高明犯强奸罪的量刑部分,以高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宣判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判决确有错误,遂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补充了被告人高明在狱中的表现等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人高明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对多名女青年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终审判决对高明强奸谭某某、陈某某的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准。高明强奸女青年6人,致2人3次怀孕,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犯强奸罪之前曾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直至判处徒刑,实属屡教不改。犯罪后又拒不认罪,扬言要报复,还企图收买侦查人员。根据高明的犯罪情节及后果, 应予严惩,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高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999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抗字[1999]3号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指控高明犯强奸多名女青年的犯罪事实以及二审改判被告人高明死缓,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明强奸陈某某未予认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对高明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理由不充分,量刑不当。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高明犯强奸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对高明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高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2月17日,被告人高明被执行死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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