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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芜湖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4:14:29 人浏览

导读: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格霖,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原系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格霖,男, 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原系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

  王格霖与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 芜中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格霖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5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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