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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X故意伤害案(审判监督程序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4:11:56 人浏览

导读:

成岩故意伤害案案情介绍:被告人成岩,男,16岁,某市居民,无业。成岩的表姐,某棉纺厂女工张芳工作单位离家较远,有几次下班回家途中遇到流氓分子的骚扰,于是张芳的哥哥张亮和成岩每天轮流去张芳的单位接送。1997年3月20日晚上7点左右,成岩和张亮一同去接张芳回

  成岩故意伤害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成岩,男,16岁,某市居民,无业。

  成岩的表姐,某棉纺厂女工张芳工作单位离家较远,有几次下班回家途中遇到流氓分子的骚扰,于是张芳的哥哥张亮和成岩每天轮流去张芳的单位接送。1997年3月20日晚上7点左右,成岩和张亮一同去接张芳回家。三人来到5路公共汽车站乘车时,因人多拥挤,张芳和张亮两人都被车门夹住,两人大声喊:“夹住了。”前门乘务员郑某(男,25岁)于是将车门打开,张芳挤进车厢内,但郑某关门时,又夹住了张亮的头部。张亮上车之后质问乘务员:“为什么还没等人上来就关门。”乘务员郑某回答说:“谁叫你上车的,活该夹你。”张芳也职责说:“现在的乘务员太够戗了。”于是,双方开始争吵不止。此时,成岩看到乘务员关门夹人,不但不肯赔礼道歉,还无理取闹,于是帮腔说:“你不认错,还这样,什么态度?”郑某不服地说:“你干什么?想打架吗?你别以为车上没有我们的人。”双方一直吵到成岩等人到站下车。三人下车后,仍在路边与郑某对骂。后门乘务员刘某多次给出发车信号,可郑某就是不关车门,只顾与成岩三人吵架。这时,坐在车上的乘客卢某和赵某等得不耐烦,便冲下车,不问是非,对成岩等人拳打脚踢。郑某看到有人帮忙,于是,也跳下车参与其中,用脚踢成岩,并将成岩得上衣撕破。成岩在被围追得情况下,取出随身携带得水果刀,向卢某刺去,卢某闪身躲开,但是刀却刺到了后面的郑某身上。郑某腹部受伤,伤口3厘米,刺穿胃幽门。

  案发之后,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7年,4月25日,人民检察院以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以伤害罪判处成岩有期徒刑13年。宣判之后,被告人的父亲不服,认为被告人成岩是在他人首先挑起事端,并遭到追打的过程中,处于无奈,才将郑某刺伤的,因此成岩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经被告人同意,成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得父亲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公正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成岩父亲的申诉。成父在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诉之后,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成岩的判决暂停执行,理由是申诉还未开始,因此生效判决还未作出。

  问题:

  1、被告人成岩的父亲是否有权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成父关于暂停执行判决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分析:

  本案中涉及到的两个问题是关于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员范围,以及提出申诉之后,以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所谓申诉,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申诉权的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陈述理由,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后加以纠正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有申诉权的人包括:第一,案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第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当事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申诉。第三,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在本案中,被告人成岩的父亲作为成岩的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有权提起申诉。

  关于申诉的提起对生效判决、裁定产生的影响力,同样是《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申诉的提起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为,申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只要原判决、裁定没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为错误,在法律上就应当继续有效,而不能强制执行。在此,应当对申诉的效力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首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虽然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但是,申诉并不能当然的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只有当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该条规定的四项条件是,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成岩的父亲提出申诉,并不能是判决裁定暂停执行。

  另外,当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之后,原判决也不能停止执行。因为此时重新审判的判决还没有作出,原来已经生效的判决仍然继续有效。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已生效的裁判之后,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总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成岩的父亲有权依法提起申诉。但是,其要求暂停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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