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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4:11:09 人浏览

导读: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尚好,男,汉族,1962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泗县泗城汴河路19号。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周瑞玲,该局局长。申诉人魏尚好与被申诉人泗县水利局劳动争议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尚好,男,汉族,1962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泗县泗城汴河路19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周瑞玲,该局局长。

  申诉人魏尚好与被申诉人泗县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宿中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尚好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1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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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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