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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夜晚掉入通风井致死 家属获赔1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9:27:29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20岁的大学生小超掉入9米深的通风井中,后医治无效死亡,其父母曹先生、苏女士将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怡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欣公司与怡兴公司赔偿苏女士、曹先生医疗费、购买治疗器械费、丧葬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海欣公司和怡兴公司分别系科技财富中心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人。2003年9月18日晚9时30分许,苏女士与曹先生之子小超(化名)进入了尚未正式入住的科技财富中心工地,在踏上科技财富中心楼东侧通风井侧的水磨平台时不慎掉入深约9米的通风井内,摔成重伤。
        2004年9月6日,小超因脑外伤后遗症死亡。苏女士与曹先生认为,海欣公司与怡兴公司对科技财富中心进行招商活动,却不对其所有的楼房采取防护措施,故主张两公司赔偿损失71万元。
        法院在当庭听取证人证言并观看了双方提供的现场数份录像后,认为海欣公司和怡兴公司所拥有和管理的科技财富中心,尽管尚有部分建筑材料堆积场中,且用围墙对建筑物加以隔离,但根据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显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方和管理方,两公司并未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而作为事故发生地的通风井,深逾9米,其外围没有任何防护和警示设施。虽然该通风井并不在正常通行道路之上,但依然构成安全隐患。因而两公司对小超的坠落受伤致死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本案中,苏女士与曹先生之子小超在本案中也存在不当的行为:第一,该建筑物尚未完全竣工,事故发生地的附近还堆积有建筑辅料,因而小超所进入的建筑物并非完全对公共开放,其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应当有所预见;第二,小超于夜间9时30分左右进入该建筑物,此时该建筑物尚未完全投入使用,且当晚照明设备也未启用,显然其前往该建筑物的目的并非苏女士及曹先生所主张的“看房”。在缺乏正当目的的情形下,小超夜入尚未完全竣工的建筑物,已经违背了谨慎注意的义务;第三,该通风井并不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之上,且与道路之间尚间隔一片草坪,兼之小超踏上的通风井侧的水磨平台高出地面30余公分,宽仅30余公分,更非正常通行所     用道路,故而如果小超正常行走,应当能够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综上,法院认为小超作为年满20周岁的大学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发生的损害结果,小超本人对此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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