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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校长受贿终审获刑12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21:18:38 人浏览

导读:

熊新媛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赣州市章贡区第2期离岗考察班上。第二天她就被纪委请去谈话。案发后,一则赣州文清路小学校长熊新媛贪污600万被抓是不是真的?的网帖引起了巨大反响。近日,赣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熊新媛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赣州章贡区第2期离岗考察班上。第二天她就被纪委“请”去谈话。案发后,一则“赣州文清路小学校长熊新媛贪污600万被抓是不是真的?”的网帖引起了巨大反响。

  近日,赣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曾被评为全国百名优秀校长、国家级骨干教师的江西省特级教师(享受政府津贴)熊新媛,其堕落轨迹揭开了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是如何沦为阶下囚的。

  校长从配餐公司领取“编外工资”

  2005年5月,为解决学生就餐问题,文清路小学决定由赣州“快一佳”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一佳”公司)在学校开展学生配餐服务。为了在该项业务中得到校长熊新媛的关照,“快一佳”公司经理钟某、梁某从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学校开学期间,每月以“付工资”的名义送给熊新媛好处费,共计4.5万元。

  其中,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间,梁某或钟某每月送给熊新媛1000元,先后送了18个月,共计1.8元;2007年9月开始,因“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南区(即豪德校区)又开展了学生配餐业务,钟某将送给熊新媛的好处费由每月人民币1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并直接存入熊新媛丈夫的一个农业银行活期存折账上,先后存了9个月,共计2.7万元。

  初次合作愉快,尝到了甜头的熊新媛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2007年3月,“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本部)附近投资建设了校外学生午休场所“水晶宫”,本部部分学生在此午休,每生每月缴纳午休费30元,由“快一佳”公司收取。

  午休场所投入使用后,熊新媛和该校王某以学校名义就“水晶宫”午休费返还问题,与钟某起草了《合同》和《内部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前三年“快一佳”公司不需要返还午休费给学校,第四年起“快一佳”公司每年返还5万元给学校;《内部协议》规定,前三年“快一佳”公司收取的午休费按每生每月7元的标准返还给文清路小学,第四年起按《合同》执行。《合同》和《内部协议》双方均未签字或盖章,但口头约定按《内部协议》执行。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的三个学期中,钟某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均向王某支付约定的午休费返还款1.6万元,共计4.8万元。王某收取后与熊新媛私分,每人分得2.4万元。[page]

  熊新媛以为,采用这种“在受贿协议不签字、不盖章”的方式,可以逃避司法机关的监督。殊不知,这同样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为牟私利把学校当企业“经营”

  熊新媛曾公开称,学校管理也要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理念。这种理念,在她担任校长期间得到充分的体现。

  借名校光环牟利,是时下不少培训学校的办学策略。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经熊新媛同意,赣州某英语学校在文清路小学南区开办了两期英语培训班。2007年底第一期培训班结束后,为表示感谢,赣州某英语学校校长江某来到熊新媛办公室,送给熊新媛好处费9700元;2008年7月第二期培训班结束后,江某再次来到熊新媛办公室,送给熊新媛好处费1.1万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文清路小学南区租赁赣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为方便资金管理,学校要求学生将每月缴纳给学校的校车费与伙食费一并存入“快一佳”公司开设的账户。“快一佳”公司为学校代为保管校车费,代为学校每月支付租车费给赣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结余款则由南区副校长陈某在每个学期结束时从“快一佳”公司以现金方式领回。

  2008年1月,陈某从“快一佳”公司领回2007年下半年的校车结余款2.43万元,发放跟车阿姨、教师的劳务费后,尚剩余1.2万元。在熊新媛的授意下,陈某将该款与熊新媛私分,每人分得6000元;2008年7月,陈某从“快一佳”公司领回2008年上半年的校车结余款3万余元,发放跟车阿姨、教师的劳务费后,尚剩余2万元,熊新媛与陈某再次将该款私分,每人分得1万元。

  2008年3月至7月,文清路小学南区与赣州市青少年宫、赣州棋院合作开办了一个学期的周六兴趣特长班,学校借机也举办了一些培训班。熊新媛将该项工作交由南区副校长陈某负责。学校根据不同特长班的收费标准直接从学生中收取培训费,共计13.609

  万元。在付清赣州市青少年宫、赣州棋院的培训费及发放班主任补贴等人的劳务费后,培训费尚有结余。2008年6月,熊新媛与陈某从培训费结余款中私分3.311万元,其中熊新媛分得1万余元。2008年7月,熊新媛伙同该校有关人员从培训费结余款中再次私分1.33万元,其中熊新媛分得4100元。

  受贿加贪污终审获刑12年

  在审理熊新媛一案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新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熊新媛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2.641万元,个人实得6.216万元,又构成贪污罪。熊新媛同时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page]

  一审宣判后,熊新媛不服,上诉赣州市中院。今年10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教师眼中的名校“好校长”

  对于熊新媛的落马,文清路小学的一些教师表示十分惋惜。一位年轻教师称,熊校长对他们这些年轻教师很照顾,帮助挺大。

  “无论是业务能力还是综合素质,都是一流的,尤其是思维十分敏捷。”熊新媛的二审辩护人肖礼光对记者说,熊的口才很好,与陌生人交谈几个小时,不会出现一句多余的话。

  而在一些教师心目中,熊新媛是一个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好校长,治校严谨。一位女教师回忆,在熊担任校长期间,为探究、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她亲自组织教师上课培训,查阅教师作业,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分析,研讨学校、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的方案……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了十小时。为此,熊先后荣获特级教师、教育先进个人、全国百家校长及赣州市政府特殊津贴荣誉称号等。

  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今天,身为名校校长的她自然变得炙手可热。如何充分利用好学生的资源,成了熊经营学校的一大想法。

  据了解,在新生报名时,该校竟要求学生家长在报名登记表上填写家长的单位职务、学生的识字量、爱好、特长等,内容之多不亚于求职大学生的简历。之后,新生还须面试,有的题目还存在一定难度。最后,老师还向学生推荐参加夏令营活动,称是一种学前教育。

  对此,熊新媛曾称,让学生填写家长的职务等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小孩的家庭情况。当地一名学生家长向记者坦言,学校老师知道他家经济条件好,多次要求他给学校赞助教育设备。

  熊新媛案发后,一位网民也在网上发帖称,熊校长曾要求他捐助4000元,说是给学校买电脑。当时,他拿了4000元给学校(不是给个人),并要求学校出具收条。可是,学校不但不给,好像还很不高兴。接下来的情况,还让他大为吃惊,小孩在学校根本不能正常上课,一个班有七八十个学生,老师根本无法管理,而且教学秩序混乱。这位家长发帖的标题就是“像办企业一样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慎走“市场化”道路

  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现代学校向企业学管理,培养校长的创业精神、经营意识,帮助学校建立起新竞争条件下的现代管理模式,从而达到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的目的本无可厚非。[page]

  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办学具有公益性,有经费保障,没有创收的义务和压力,学校领导要谨慎走“市场化”道路。否则,就违背了办学的宗旨。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程春泉老师也有同感:校园和企业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学校培养高质量的人才,都需要科学管理。学校管理与企业管理在职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相似性,但是学校与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它们在管理上存在本质的差异,如果学校管理盲目地遵循与移植企业管理,实现学校管理企业化则会使学校管理背离其本源,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学校管理企业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使学校管理的营利性成为必然,这样一来,教育的育人功效大打折扣。

  “如果校领导都去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了,谁还有心思管教学质量的提高、管学生的成长成才啊?”程春泉称,在利益面前,如果校长只记得自己是个经营者,不记得自己是个教育者,那么发生贪污腐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过颜三忠认为,学校企业化管理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像在本案中,“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开展配餐业务,学校监督其伙食水平,有不合格的地方立刻督促其改正,可以较好地保证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因此,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此加大规范力度,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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