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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向柜台的出租者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20:23:47 人浏览

导读: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省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李雪田介绍,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省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李雪田介绍,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共计315件,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生产、经营消费的方方面面,在产品质量责任、住房、旅游等消费方面的案件有所上升。在审结的案件中支持消费者诉求的占78%。以下是7个典型案例。

  1、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8日,梁某在某百货商店购买独轮车车轮一只。梁某在给车轮打气后将要安装时,车轮轮毂螺丝脱落,导致轮毂飞出将梁某右眼砸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梁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百货商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某百货商店承担赔偿责任。

  2、消费者可向柜台的出租者索赔

  基本案情:2009年9月12日,王某在某商场一楼设立的某表行,购买某品牌男款全自动机械表一块。购买一年后,该表出现停走现象。王某分别5次修理,但仍无法正常使用。由于某表行已从某商场撤出经营,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场返还其购表款11800元。

  裁判结果:判令某商场返还王某购表款11800元,王某返还手表。

  3、经营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6日,贺某入住某生态园二楼客房。次日凌晨,贺某通过通往室外平台的铁门进入二楼平台(一楼屋顶)。在行至二楼平台尽头时,因平台无护栏,贺某不慎坠落摔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贺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生态园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某生态园按照80%的比例赔偿贺某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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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旅游经营者应保障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7日,耿某赴云南旅游,甲旅游有限公司收取了包括耿某在内共计二十人的团费并出具了收据。之后,将笔业务转交给乙旅游有限公司负责。次日,耿某等人乘坐的旅游大客侧翻,造成耿某等二十人受伤。耿某等诉至法院,请求甲、乙二公司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令甲、乙二公司对耿某等人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经营者关停 应退还预付款

  基本案情:付某等人在某舞厅购买了2015年的年票。某舞厅自2015年7月起因自身原因停业。徐某系某舞厅的实际经营人,故付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某退还预付年票款。

  裁判结果:判决徐某将未能提供服务期间的舞厅年票款返还给付某等人。

  6、销售过期食品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2015年2月27日,田某在某食品综合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啤酒一瓶和某品牌饼干一盒,并保留了购物小票。购买后田某发现啤酒及饼干均为过期食品,和商家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超市返还田某购买食品价款9.70元,并向田某支付十倍赔偿金97元。

  7、以新机名义销售翻新机属欺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3日,于某在长春市某商场某数码影像器材行柜台,花费4400元购买苹果6/16G金色手机一部,双方当场签订《销售合同》。购买后于某发现所购手机与实际内存不符,且手机存在使用过的痕迹,遂立即返回协商退货。经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某数码影像器材行退还于某购机款4400元,并支付于某赔偿金13200元。

  (原标题:表行撤柜 消费者可向商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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