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车冒充新车出售 4S店涉嫌欺诈
导读:
江苏盐城一名消费者,花20万元买了一辆新车,事后却得知“新车”竟是别人用过的退货车。目前,当地消协正在调解此事,而相关律师指出,经销商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2012年1月31日,刘女士在盐城森风义德4S店,花20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睿翼轿跑。就在刘女士还沉浸在购买新车的喜悦中,11月9日,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个电话,让刘女士惊诧不已。对方友情提醒她“车险即将到期,请尽快续保”。刘女士认为,自己1月份才买的车,离续保还有几个月时间,车险怎么会即将到期。电话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此车早在2011年12月被一位袁女士购买并投保。后经进一步核对相关信息,刘女士发现袁某所购车辆的车驾号、发动机号和自己的车完全一致,她怀疑自己购买的车辆并非新车,而是别人已经使用过的。
随后,刘女士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协投诉,盐城森风义德4S店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将别人使用过的车卖给自己。消协人员在该4S店调查举证后,证实了4S店将别人使用过的退货车卖给了刘女士。对于4S店提出的10万公里免费保养作为补偿,刘女士称无法接受。
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协张科长介绍,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两次调解,但是消费者的诉求和4S店的承诺差距太大,没有调解成功。张科长表示,消协将继续组织双方调解。
盐城森风义德4S店经理陈俊民接受采访时承认有此事,并称,刘女士不认可4S店的补偿办法,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
针对此事,江苏盐城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孙迎富律师认为,车辆在销售后已经购买保险并上路行驶,再卖给其他人,就是二手车,4S店不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情况,将别人退货的车卖出去,已经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江西首例汽车买卖合同出台,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范本在制定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的原则,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意见。历经三年,出台了
合同编号: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
买卖合同的漏洞、欺诈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6月21日,在义乌市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规范经营动员大会上,义乌市工商部门负责人向与会的汽车经销商代表发放了首份由该局拟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据义乌市工商局介绍,目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