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劳动报酬
导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 工资
【案情简介】
诸先生于2008年2月13日进入咨询公司,任土建工程师一职,月工资为3300元。但实际工作至今年1月16日。当日,诸先生以“个人另有规划”为由申请离职。2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获支持。但咨询公司不服,诉请无须支付差额工资。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咨询公司陈述于2008年2月15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诸先生,但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以印证。诸先生则陈述,公司于今年1月16日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诸先生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2009年1月16日,然诸先生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无咨询公司的签订日期,故应当采信诸先生有关双方于今年1月16日方才签订劳动合同之陈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咨询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诸先生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与法不悖,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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