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非亲笔签字 能索赔两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非亲笔签字 能索赔两倍工资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15:10:12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索赔【案情简介】2007年1月,马女士进入某公司上班,签约期为一年。到了2008年1月,马女士的合同有效期满,单位遂与她续签合同,但马女士并未亲自签合同,而是他人代签,

【关键词】劳动合同 索赔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马女士进入某公司上班,签约期为一年。到了2008年1月,马女士的合同有效期满,单位遂与她续签合同,但马女士并未亲自签合同,而是他人代签,该公司也未发现。直至2009年1月,公司再次与马女士续签合同后,马女士提出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称与马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指出自2007年3月至2008年,公司为马女士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在2008年7月,马女士发生事故受伤,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其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马女士的伤情后经认定构成工伤,随后双方又办理了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手续。2009年1月,公司向马女士发出续签合同通知,言明是因马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到期,故要求其按时签约,马女士也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公司一直认为2008年那份劳动合同是马女士本人所签,直至马女士提出异议时才发现签名有可能不是马女士本人所签。由于签订该份合同时马女士并非当场签名,故可能存在马女士让人代签的情况,但是公司不存在故意不与马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虽然2008年该份劳动合同中并非马女士本人所签,但2007年双方曾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马女士也在2009年1月单位发出的续签2008年合同的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此后又与单位续签合同。并且在2008年期间发生工伤时,某公司亦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该份劳动合同,纵观整个过程,某公司主观上一直确信该份劳动合同是马女士本人所签,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上马女士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某公司已经尽到了诚信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与马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马女士的诉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