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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争议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14:12:47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状原告人:姓名:高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年2月26日工作单位:北京市通久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略)电话:(略)被告一:北京通久出租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略)法人代表:晏某被
民 事 诉 状

原告人:姓名:高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4年2月26日
工作单位:北京市通久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址:(略)
电 话:(略)
被告一:北京通久出租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略)
法人代表:晏某
被告二: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略)
法人代表:倪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04]第某号裁决书(以下通称裁决书);
2、请求判令被告返回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
3、判令被告依法补足养老金差额(按月收入2000元标准);
4、判令被告依法补足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差额(按月收入2000元标准);
5、判令被告依法补足住房公积金差额(按月收入2000元标准);
6、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体检的义务;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 仲裁书认定主体错误。
与原告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本案第一被告。通久分公司只是第一被告的管理部门无独立法人资格。作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盖章也是第一被告的调解委员会章。所以,仲裁书忽略了第一被告的主体身份是错误的。
2、 仲裁书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被告将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擅自转让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强行迫使原告人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第二被告以原告人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约为由扣留原告人保证金是违法的。第一被告向原告人收取保证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但仲裁书对此错误的认定为企业改制行为,是剥夺了劳动者平等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将4万元保证金认为不是劳动合同不属本委管辖是错误的。
其次,裁决书认为第二被告未少缴原告人养老保证金是错误的。首先,第二被告与原告人无劳动合同关系。其次,第一被告的下属部门通久分公司向社保中心低报了原告人平均收入约1100元,使社保中心少收到保险金,使原告人将来和现在少收到养老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
3、裁决书认定运营收入、行使里程、运营里程等运营数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人是错误的。早在1999年北京市已开始实行对出租车实行IC卡管理。原告人全部运营数据均由第一被告设置在车上的仪器记录在IC卡中,每周由第一被告提取收回。所以,裁决书认定举证责任在原告人是错误的。
4、 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每年对原告人健康进行体检的条款,但被告均未履行。
综上所述,裁决书无视法律规定及事实,无视劳动者的权利。错误地支持企业的不法行为,对此裁决书应予撤销。企业用工过程中采用虚假手段低报劳动者收入,达到减少支出的自私目的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侵犯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改革。企业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法律监察管理,收取劳动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纠正。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进行。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高某
2004年1月20日



反 诉 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原告人高某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04]第477号裁决书,在贵院起诉一案,被告人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特针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告高某按营运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足额补齐所欠交的承包费11232元。具体欠交数额计算如下:
承包合同书约定每月承包费为4430元。
2003年6月欠600元;
9月欠3987元(因“非典”原因收取全额承包费4430元的90%,为3987元);
10月欠4430元;
11月(10月26至11月9日共15天)欠2215元。
合计欠交承包费:11232元。
二、判令原告人高明向被告人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交纳违约金10000元。
依据《民法通则》被告人可提出反诉请求的有关规定,请贵院依法支持被告人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申请人:北京市畅游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04年7月21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通久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答辩人:牛某某、高某、王某某、霍某某、郭某某等五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通久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就牛某某、高某、王某某、霍某某、郭某某等五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上诉被告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
针对原告人的请求事项,被告人陈述以下答辩意见:
一、 诉讼主体错误
被告人北京通久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五家股东这一。和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
而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要深化改革,推进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久集团进行企业改制,经北京市工商局2003年3月26日注册批准,9月23日在人民大会堂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宣告成立了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第一家中外合资的企业。
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通久集团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文件第二条“企业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新企业和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的有关规定,职工与通久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自然有效,职工在通久集团的工作时间与在股份公司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由于原告5人的职工身份及管理主体已随着通久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而转移到了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且两个单位均系独立法人单位,因此,原告5人与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他们自行解决,与被告人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二、 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应按照“先裁后审”的顺序进行。被告人至今未接到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诉讼通知,也未与原告人发生过任何诉讼。因此我们认为原告人直接到贵院起诉被告人的行为属运用法律诉讼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通久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2月10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牛某某、高某、王某某、霍某某、郭某某等五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畅游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就牛某某、高某、王某某、霍某某、郭某某等五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上诉被告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
针对原告人的请求事项,被告人陈述以下答辩意见:
一、 关于原告人的保证金请求:
原告等5人均因违反《劳动合同》及《营运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连续两个月以上拖欠企业的运营承包费,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我公司依据两个合同的规定条款,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分别与五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和《营运承包合同》。《营运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价值保证金的清算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内容及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被告人早已通知原告到被告人处进行结算,但原告至今未到公司办理。请法院驳回其该项请求。
二、关于原告养老保险金的请求:
1、原告人所说的养老保险金,被告人一直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为公司职工缴纳。
2、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老职工多的特点,司机的缴费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9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有劳动局104报表为凭,且该缴费基数得到了社保中心的批准,有社保中心的审批单为证。
3、被诉人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龙头企业、十二家品牌企业之一,每年都接受市劳动局监察处的劳动年检,各项保险的缴纳情况是劳动年检重点检查的内容,因为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中被诉人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是最高的,所以在历年的劳动年检审核中都得到市劳动局监察部门的表扬,且劳动工作已连续六年通过年检验收。
现不知原告人提出的2000元(2500)元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外,确定核准缴费基数的职能在政府专门职能部门,即社保中心,同时设定了解决此类争议问题的专业部门社保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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