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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未购买社保事项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12:25:40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简述: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未购买社保事项的处理——郑XX与成都市武侯区XX塑料厂劳动争议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在一些用工过程中,一些私人企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未购买社保事项的处理——郑XX与成都武侯区XX塑料厂劳动争议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在一些用工过程中,一些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激化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继续缴纳外,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郑XX与成都市武侯区XX塑料厂劳动争议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在一些用工过程中,一些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激化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继续缴纳外,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郑XX于2007年5月2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XX塑料厂招聘从事搬运工作,但该厂未与郑XX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9月29日16时左右,郑XX在为厂方维修厂房时因石棉瓦破裂不慎从房顶坠落摔伤。经四川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10月29日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脑挫裂伤;2、胸椎骨折;3、左第2趾骨折。厂方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护理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009年9月14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09】04-27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郑XX于2008年9月2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09年9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法临:2009-3473号法医学鉴定书,对郑XX颅脑损伤、胸椎骨折、左第2趾骨折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郑XX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200元。

[和解]

经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多次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郑XX工伤所形成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50%等,成都市武侯区XX塑料厂于2009年11月2日前分两次支付郑XX人民币85000元;

二、郑XX原向成都市武侯区XX塑料厂借款(实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500元不再归还。

……

[评析]

和解协议达成后,成都市武侯区XX塑料厂已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继续缴纳外,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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