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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赔偿如何是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11:36:57 人浏览

导读:

外派工作出工伤今年40岁的唐松,在外工地从事钳工工作已经20多年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唐松想回启东找一份安定工作的念头愈加强烈。2009年2月,唐松经人介绍顺利进入了我市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班,月薪

外派工作出工伤

今年40岁的唐松,在外工地从事钳工工作已经20多年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唐松想回启东找一份安定工作的念头愈加强烈。2009年2月,唐松经人介绍顺利进入了我市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班,月薪2000元。虽然赚的钱比在外打工时少了点,但这样既不用在外奔波,又能照顾到家里,唐松还是感到很高兴。然而,工作还不到三个月,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9年5月,唐松被公司派遣到黑龙江大庆市某公司安装调试搅拌机。想到要去这么远的地方,唐松有些为难,但又想到刚来上班就挑三拣四,给人印象不好,他还是硬着头皮出差了。5月12日15时,唐某在该公司进行设备调试时右手拇指不慎被搅拌机勒断,随即被送往哈尔滨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全部由大庆市某公司支付。在医院治疗了20来天后,唐松回到启东。由于拇指受伤,只得在家里休养。几个月后,唐松感觉拇指的伤恢复得差不多了,打算回单位上班。万万没想到,此时拇指的伤再次复发,唐松紧急搭乘飞机再次回到哈尔滨进行治疗。这次治疗时间长达近两个月,花费了1万余元。2010年1月,相关部门对这起事故认定为工伤,并核定唐松的工伤致残程度为7级。

拒工伤赔偿惹争议

拿着工伤认定书,唐松到单位申请工伤赔偿。没想到,单位不仅断然拒绝了他的请求,而且当唐某要求回单位上班时,单位也予以拒绝。原单位对自己不管不问,唐松感到心灰意冷。无奈之下,唐松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唐松说,自己前去大庆工作,是由单位总经理王某亲自指派的,而且他的工资一直由原单位支付,大庆某公司并不支付自己的工资。事故发生后,其本人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确认这是一起工伤事故。既然相关部门也认可了,为啥单位就不认可呢?而且自己恢复后,要求继续上班,但是单位却拒绝了自己的要求,等于变相被开除了。现在因为拇指受过伤,想要再找到一份好工作很难。

唐松所在的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表示,唐松请求工伤赔偿是合理的,但他找错对象了。他应该找大庆某公司赔偿而不是找他们。“虽然唐松是由公司指派到大庆工作的,但他是在为大庆某公司服务时受的伤。我们这两个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而且在唐松受伤后,大庆某公司已经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也间接证明了唐松确系大庆某公司的员工,他的工伤赔偿与我们公司无关。”

劳动仲裁须赔偿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认为,唐松提供的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工伤致残鉴定审批表,系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书证,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可信性。对于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唐某是大庆某公司员工的依据,仲裁委员会认为唐某的工伤费用由大庆某公司认账,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唐松。而大庆某公司在唐松受伤时主动履行了唐松的工伤待遇行为,因为没有取得唐松的同意,对唐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抗辩理由。

通过调查,仲裁委员会认为,唐松虽然与所在的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受了工伤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唐松是在公司领导的指派下到大庆工作的,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及因工负伤后旧伤复发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进行赔偿。

最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唐松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86182.36元。

【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醒】

签订合同,及时申诉

劳动者发生工伤造成的损失应由与其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赔偿。劳动者入职要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则也应在工作期间保存相关的工作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的社会各项保险记录;用工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等各种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通过这些凭证,也可以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旦发生工伤后,劳动者要及时通知用工单位,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切不可错过一年的工伤申报时限。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本着协商的态度,友好地处理各种费用。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仲裁申诉,且不可错过60天的工伤认定仲裁申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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