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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映辉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江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2 07:06:29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映辉,女,193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益阳市赫山路304号。委托代理人易红贵,系王映辉之子,工人,住址同王映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映辉,女,193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益阳市赫山路304号。
委托代理人易红贵,系王映辉之子,工人,住址同王映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再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公司纪检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凤鸣,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映辉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江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映辉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2009)益赫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映辉于1966年12月15日在修建被告安化老厂随车装卸土砖时,因汽车翻车而造成重伤,当时其身份为一名家属装卸工。王映辉受伤后,资江机公司先后将其送往柘溪电站医院和长沙湘雅医院附二医院治疗,并负担了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并享受了厂里一般工人的同等待遇。1969年4月,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上级部门通知,资江机公司开始停发王映辉的工资。1980年12月资江机公司根据其受工伤的特殊情况,破例将其招为全民工。因王映辉在1985年年满50周岁退休时,其连续工龄仅有五年,按规定仅能享受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资江机公司为照顾其受工伤的特殊情况,再次破例将其工龄延续到1990年12月,并将其作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且延长工龄期间的工资按月照实发放。1992年5月4日王映辉办理了退休手续。王映辉1991年12月通过厂劳监会研究决定同意对原告按工伤处理但未处理。2005年8月王映辉由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08年12月2日王映辉向益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日益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益劳仲不字(2008)第6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该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08年12月5日,资江机公司工会向公司提出建议,建议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映辉1969年至1980年生活费、工伤鉴定及医疗费4792元,但公司认为该建议既不考虑法定时效,也未考虑工伤认定情况,且计算标准大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因此并未认可。王映辉2008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资江机公司补偿工资赔偿款及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92432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映辉因工伤造成的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9000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付清;王映辉不再就工伤问题向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二、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贤
审 判 员  徐 光 辉
审 判 员  黄 和 平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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