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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李书华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1 18:04:05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5月,冯某被某总公司聘为总经理,同时兼任该公司某地区分公司经理。2004年1月1日,总公司与冯某等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冯某的薪金构成为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5%分红。2005年
2003年5月,冯某被某总公司聘为总经理,同时兼任该公司某地区分公司经理。2004年1月1日,总公司与冯某等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冯某的薪金构成为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5%分红。2005年11月18日,冯某与地区分公司签订《分红确认书》一份,地区分公司确认欠冯某2003年红利5万元、2004年红利15万元。2005年11月,冯某离开总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o2006年春节前,地区分公司归还冯某红利款1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冯某诉至法院,按照欠款纠纷要求总公司和地区分公司按照《分红确认书》支付尚欠其的红利款19万元。   结果:
  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冯某被聘为其总经理,按照双方约定的“冯某薪金以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分红计算”可以看出《分红确认书》中三方约定的分红方案,实际应是公司奖励给冯某的福利、业务提成款或奖金,属于工资的范围,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应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在未经劳动仲裁前不具有对本案讼争的直接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被聘为公司的总经理,提供劳动并按约定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地区分公司与冯某就其应获得的红利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冯某以欠款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应予受理。被告地区分公司尚欠冯某红利款19万元事实清楚,应予返还。因被告地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不能履行部分应由其设立公司即被告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地区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冯某红利款19万元。
  分析:
  从本案的事实来分析,冯某受聘于两被告公司并任职总经理,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两被告公司则按照相关的约定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其中就包括带有奖金性质的2003年红利50000元及2004年红利150000元,双方亦在《分红确认书》中对上述两笔红利的支付予以确认,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劳动报酬的支付已经达成明确的一致协议,后采双方虽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但此时争讼的190000元红利已经转化成债务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参照该规定,本案两被告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并应先经劳动仲裁程序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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