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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的夫妻遗产继承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19:41:25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案情摘要】赵东和李霞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双方育有一女,现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2000年6月李霞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各自的财产。2000年11月13日

正文: 【案情摘要】
  赵东和李霞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双方育有一女,现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2000年6月李霞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各自的财产。2000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各自使用和存放、保管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因女方收入比男方高,因此在男方处的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判决后,李霞认为财产分割不均,双方钱物都在男方处,将双方财物都判决给男方一人显失公平,故在接到判决后的第五日向法院提起上诉。赵东服从判决。2000年12月11日,赵东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赵东当场死亡,接到消息后,李霞向赵东的父母表示要求以死者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承受事故赔偿金。赵东的父母不同意李霞的要求。他们认为:离婚是女方主动提出的,现一审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出事后,女方又要求以妻子的身份继承财产,实属不道德和不公平的行为。随即以男方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因儿子死亡已生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此案在二审诉讼期内,一方当事人上诉,说明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另一方诉讼主体因故死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中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的事由,依法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案件终结后,赵东、李霞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李霞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赵东的财产。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引发的夫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关于“中止”和“终结”的区分问题。所谓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暂时停止该案诉讼程序的进行。遇有这种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若情况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在中止原因消除前,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外,也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上诉的依据。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这里的特定原因是指存在或发生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己无实际意义的原因。《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下列情形为终结诉讼的原因:“……(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事由出现时,应由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员作出终结诉讼裁定,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裁定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或提起上诉。
  离婚案件在一审审理完毕,上诉期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另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情节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当事人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赵东在二审审理期间去世,此时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赵东与李霞还是夫妻,李霞作为赵东的妻子在赵东死后作为赵东合法的继承人应当同赵东的父母、女儿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赔偿损失费的分配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本文关键词:婚姻家庭,继承,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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