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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姝、王静、赵淑香、王玉堂与孙力娟继承纠纷上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05:40:53 人浏览

导读: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兰法民终宇第24号上诉人王玥姝因继承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继承人王仁刚于2000年5月23日在西安出差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兰法民终宇第24号


  上诉人王玥姝因继承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继承人王仁刚于2000年5月23日在西安出差时突然病故,生前曾有三次婚史。1981年4月与毕夏林结婚并生一女王静。1984年11月27日毕夏林与王仁刚离婚,婚生女孩王静由毕夏林抚养,王仁刚一次性支付了王静生活费。1988年12月14日,王仁刚与任俊芝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王玥姝。1997年9月任俊芝与王仁刚离婚,婚生女孩王玥姝由王仁刚抚养。1999年10月8日,王仁刚与孙力娟登记结婚,2000年6月15日安宁区法院作出(2000)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由孙力娟将王玥姝监护权变更为任俊芝。王仁刚生前居住西北师大家属楼27号楼205号住房1套,王仁刚1995年12月18日交纳70%的产权房价款18255元,1999年6月又交纳30%的产权房款7824元,合计人民币26079元。该房的装修费用核算为8600元。王仁刚的家庭个人财产有:海信彩电1台、VCD组合音响一台、地毯2条、吸尘器1个、淋浴器1个、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邮票3本。王仁刚死亡抚恤金9720元。原审认定,王仁刚个人存款8475.50元,债务有陈忆德的2000元。原审认为:王仁刚与孙力娟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婚后无其他财产。王仁刚的个人财产现转化为遗产。孙力娟系王仁刚的遗孀,现已下岗,既无工作又无其他住房,孙力娟与王仁刚生前居住的西北师大27号楼205室住房应给予孙力娟居住使用。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王仁刚在西北师大家属楼27号楼205室住房1套归孙力娟居住使用。该房屋百分之百产权房价款26079元及装修费8600元,合计人民币34679元。王静分得遗产份额5548.64元,其他各继承人王玥姝、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各得遗产份额7282.59元。二、被继承人王仁刚存款8475.50元,西北师大已给其家属报销火车票343元,减去债务2000元。剩余存款人民币4818.50元,王静继承份额770.96元;王玥姝、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各继承份额1011.89元。三、被继承人王仁刚家庭财产:电冰箱一台、邮票3本归王玥姝所有;VCD组合音响一台归王静所有;地毯一条、洗衣机一台归王玉堂所有;吸尘器一个、地毯一条归赵淑香所有;海信牌彩电一台、淋浴器一个归孙力娟所有。四、被继承人王仁刚死亡抚恤金9720元。王玉堂、赵淑香分得4860元;孙力娟分得4860元。五、被继承人王仁刚丧葬礼金1086元,归孙力娟所有。案件受理费2640元,王静承担423.84元,王玥姝、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各承担556.29元。”宣判后,王玥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1.母亲任俊芝与父亲王仁刚于1997年离婚时,其由王仁刚抚养,任俊芝将她师大家属院27号楼205室住房的部分产权财产折抵了抚育费,故其要求居住师大的房屋;2.原审认定王仁刚生前借陈忆德人民币2000元不是事实;3.原审判决剥夺了其继承分割王仁刚死亡的抚恤金是错误的;4.王仁刚的存款是17000元,并非原审认定的8475.50元。请求二审改判。王静、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服判。[page]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除王仁刚的存款数额及债务数额外,其余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王仁刚存款有17000元。王仁刚去西安出差时借同事陈忆德现金2000元,借其弟王仁强现金2000元。孙力娟给王仁刚办理后事支出费用8140.50元,减去其中西北师大报销的四张火车票338元外,实际支出的费用有7802.50元。孙力娟偿还陈忆德、王仁强借款共计4000元,以上折抵后剩余存款5197.50元在孙力娟处。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仁刚与继承人孙力娟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后无其他财产,原审认定王仁刚婚前财产属其个人财产,现转化为遗产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王朝姝提出“西北师大家属院27号楼205室房屋有其的抚育费、其要求居住该房”的理由,经查,1997年上诉人之母任俊芝与其父王仁刚离婚调解书中并未约定西北师大家属院27号楼205室房屋有折抵王玥姝的抚育费问题。王仁刚死亡后,王玥姝的抚养关系已变更为任俊芝抚养。孙力娟是王仁刚的遗孀,现已下岗,又无其他住房,原审判决将孙力娟与王仁刚生前居住的西北师大27号楼205室住房由孙力娟居住使用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王玥姝系未成年人,未有生活能力,应当在继承分割财产上多给予照顾。关于上诉人王玥姝提出“原审认定王仁刚生前借陈忆德人民币2000元不实”的问题,经查,证人陈忆德系王仁刚的同事,陈忆德出庭证词王仁刚去西安出差时借其2000元现金的情节,与孙力娟陈述的借款情节印证,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王玥姝提出“原审认定王仁刚的存款数额8475.50元有误”的理由,经查,王仁刚的存款有17000元。扣除孙力娟给王仁刚的丧葬支付费用7802.50元及偿还王仁强、陈忆德借款4000元外,剩余存款5197.50元作为遗款分割,原审认定的王仁刚剩余存款4818.5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王玥姝提出“要求分割王仁刚的抚恤金”的理由,因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对去世职工家属给予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上诉人王玥姝系王仁刚生前抚养的子女,应当享有抚恤金的权利,因王玥姝尚未成年,应适当照顾并多分抚恤金是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原审判决未给王玥姝分割抚恤金显失公平,经二审征询,孙力娟同意将原审判决予其的抚恤金中退出2000元给予王玥姝,王玉堂和赵淑香也同意将原审判决予其的抚恤金中退出1500元给予王玥姝。故此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维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五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
  三、被继承人王仁刚在西北师大家属楼27号楼205室房屋一套购得的产权归孙力娟所有,该房由孙力娟居住使用。该房的房价款26079元及装修费8600元,合计人民币34679元,由孙力娟给付王静、王玉堂、赵淑香各5000元,给付王玥姝14679元,孙力娟继承5000元。
  四、被继承人王仁刚的剩余存款5197.50元,由王静继承份额770.96元;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各继承份额1011.89元;王玥姝继承份额1390.87元(以上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均由孙力娟给付)。
  五、被继承人王仁刚死亡抚恤金9720元,由王玉堂和赵淑香继承3360元(王玉堂和赵淑香已领取的抚恤金4860元,由王玉堂和赵淑香退出1500元给王玥姝);孙力娟继承2860元(孙力娟已领取的抚恤金4860元中退出2000元给予王玥姝);王玥妹继承3500元。
  以上各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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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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