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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03:56:51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崔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达成杨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有效吗?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这种协议内容涉及到身份关系...

  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崔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达成“杨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有效吗?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这种协议内容涉及到身份关系,是无效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例

  崔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其婚生女儿由崔某抚养,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杨某遭遇车祸致残,期间未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在崔某的要求下,双方达成“杨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思女心切的杨某要求探望女儿时被崔某拒绝。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探望女儿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现原告要求探视女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杨某在每个星期六的上午探望女儿,崔某应予以配合。

  评析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双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还负有协助义务。

  综上所述,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另外,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故本案中,杨某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儿的权利。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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