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不能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导读:
导言:当事人前夫不能举证证明与他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案例:
我的前夫因外遇逼得太紧,急于与我离婚。在与我签订《离婚协议》时,前夫对63万元存款、1套住房、2个铺面等夫妻共同财产均予以放弃,全部分割给我所有。刚办了离婚手续后,前夫就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对放弃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请问:前夫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专家解答如下: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这种案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一旦签订,当事人原应当遵守。当然,它也不是绝对有效。该《解释(二)》第九条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
问:离婚财产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房屋份额款50万元,对于此50万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