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崇岐与燕山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导读: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崇岐,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集输孤岛分公司职工,现住河口区孤岛镇协作二区。
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口区海宁路2237号。
代表人:燕山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苓,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家属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崇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方崇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崇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上诉人方崇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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