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保险法案例 > 方崇岐与燕山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方崇岐与燕山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09:55:11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东民三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崇岐,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集输孤岛分公司职工,现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崇岐,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集输孤岛分公司职工,现住河口区孤岛镇协作二区。
  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口区海宁路2237号。
  代表人:燕山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苓,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家属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崇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方崇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崇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上诉人方崇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