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兵速苏州市海峡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橱具总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
导读:
代 理 词
审判员: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到侵害,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一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肇事司机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开办单位,依法应当在被告一对侵权债务在履行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应当在2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
一、关于医疗费
原告提供了“苏州市立医院住院病历、病史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苏州市立医院医药费收据”、“苏州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收款凭证”、“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市公惠医院病人住院费用清单”,四份证据能够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
原告提供了“新纪元(2004)第56号文件关于吴兵同志的任命决定”、“劳动合同书”、“苏州市立医院病假证明书”、“(2005)第879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原告在苏州新纪元螺丝工业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有充分事实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从
(原告虽然没有提供完税证明,但是月薪5000元的事实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实际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没有完税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最后定稿并未采纳。因此,结合立法实践,可见没有完税证明的工资收入,只要有合法的证据证明,也应予以认定。)
原告恳请法院支持此一诉请。
三、关于护理费
四、关于交通费
原告自从出了事故之后,住院、出院、门诊治疗,进行伤残鉴定,包括家属从杭州赶来进行处理照顾原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因未索要正式凭证,因此恳请贵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五、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从
六、关于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苏州市立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明确,原告术后应当注意补充营养,因此,结合原告9级伤残的具体情况,恳请贵院支持营养费这一诉请,对具体数额酌情认定。
七、关于残疾赔偿金
八、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这一项目也属于赔偿的项目之一,数额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侵权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髋关节损坏,原告持续卧床超过4个月,不能行走,弯腰,翻身,进食、穿衣、洗漱均需要他人帮助,精神遭受痛苦是非常明显的事实。原告恳请法院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九、关于后续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告提供的“苏州市立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两份,证明原告的髋关节使用寿命为15年,换关节的手术费用为6至7万,也就是说,换髋关节的手术费用至少为6万元。另外,原告在一年后还需行取内固定术,费用为5000元。因此,原告于本诉中主张后续医疗费140000元,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就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恳请法院支持此一诉请。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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