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导读: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中山三路3号广州画院综合楼首层。
负责人:刘芳,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辉,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俊斌,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C幢15、16层。
负责人:沈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喜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借款人姚进东不还款造成的借款本金损失62295.66元,相关利息、罚息、复息全部免除;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1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510元;
三、被上诉人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4805。66元给上诉人。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 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 刘 皓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少玲
书 记 员 李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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