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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花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08:34:42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7)一中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花,女,五十八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宣武区欣荣饭馆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宣武区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花,女,五十八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宣武区欣荣饭馆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宣武区北线阁十九号。
  委托代理人王雪山,男,三十四岁,汉族,北京市公汽二公司第五分公司司机,住址同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男,三十九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一巷三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果子巷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秦乃津,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玉柱,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勇,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十九号院六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声,女,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祯,女,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干部。
  上诉人王俊花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拆迁人达成新的安置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俊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王俊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 吴 月  
代理审判员 李正旺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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