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其它经济法案例 > 关于特许经营的案例

关于特许经营的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22:47:11 人浏览

导读:

原告一方是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商业公司),是特许经营受许人,被告是京城赫赫有名的北京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酒店公司),是特许权人,即特许经营特许人。双方之间的纷争引起京城诸如法制日报、京华时报、现代商报等十数家媒体及网站热炒,双方有关

  原告一方是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商业公司),是特许经营受许人,被告是京城赫赫有名的北京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酒店公司),是特许权人,即特许经营特许人。双方之间的纷争引起京城诸如法制日报、京华时报、现代商报等十数家媒体及网站热炒,双方有关诉讼达八件之多,这是多起案件中争议标的最大的一个案件。

  2004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发展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酒店公司授权原告商业公司在其被授权区域内独家全权使用“九头鸟”商标(仅限餐饮业),拓展九头鸟品牌餐厅特许加盟业务,地域为除北京城八区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地点。同时规定,酒店公司对商业公司的授权采用整体授权加专项确认方式,即酒店公司对商业公司发展的每一家特许连锁店进行专项审核确认后,签署专门针对该店的授权委托书。商业公司可使用九头鸟作为公司名称及使用商标相关标识、营运管理手册、菜品研发手册等等。合同期限6年,从2004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商业公司向酒店公司交纳首期加盟金和特许使用金,首期加盟金为商业公司发展并签署的“九头鸟”品牌餐厅特许加盟合同中规定加盟金额的70%,特许使用金为业公司发展并签署的“九头鸟”品牌餐厅特许加盟合同中规定特许使用费金额的30%。

  【违约诉讼请求】

  合同履行中,因酒店公司15项违约行为如未依约提供培训基地及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未履行培训义务,未依约提供办公室、会议室、样板间等,未履行专项授权义务,擅自解除《协议》,在解除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酒店公司在法制日报、京华时报、现代商报等媒体及网站、九头鸟美食报上发布解除合同和打“假鸟”声明,给商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巨额投资落空,无法收回,而且可得受益不能获得。商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1600万元。被告抗辩称没有上述违约行为,是商业公司违约在没有取得专项授权的情况下发展特许加盟店,才因此解除合同,是依照协议约定解除合同。

  【法律文书摘要(代理词)】

  该案证据材料繁多复杂,整理归类难度大。我代理词主要意见是: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强调,特许经营合同是长期性合同,特许经营的最大优势和极强生命力即在于在同一特许体系下,特许人与受许人诚信、坦诚,合作共赢。受许人投资,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商标、商号、经营诀窍、配方等特许权,受许人依凭授予的特许权投资开设加盟店获取投资回报和利益。只有特许合同期限较长,才能体现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双方合作共赢的目的。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合同期限至少为3年,其立法意图即在于保护受许人投资利益。[page]

  而本案中,合同仅履行9个月,被告即停止专项授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为拓展特许经营业务投入的房租、员工工资、管理费用以及广告费、展会推广会,为培训加盟商建立研发中心的投资等巨额投资约550万元难以收回。

  在特许经营发展成熟的美国这种现象被称为受许人“投资沉没”或“投资落空”,美国法院是不会判令特许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而本案被告在合同仅履行9个月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其行为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判决结果摘要】

  可遗憾,本案起诉前,商业公司另案起诉酒店公司,请求法院确认酒店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007年12月5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酒店公司是依照双方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解除行为有效,《协议》自2005年12月2日解除。

  据上述2007年12月5日的判决书以及庭审相关证据材料,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商业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了商业公司主张的酒店公司“未依约提供办公室、会议室、样板间、人员培训教室及其房屋内配套设施和桌椅家具”的违约行为,判令酒店公司赔付商业公司12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我的观点是:投资落空,更无利可图,这对于任何一方经营者来说都是不公平的,都是不符合商业经营目的的。法院判决实质是违背商业经营目的,也是违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

  实践中,特许人依凭特许权实质上控制受许人,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公平保护受许人利益,以达到合同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关于衡平保护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利益,我曾发表《特许经营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受许人权益的合同法保护》一文在2007年第2期的《政治与法律》(核心期刊)中,欢迎有兴趣的朋友参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