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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华辰拍赝品 天价油画3作者一审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0:09:53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一幅名为《伟大的战略决策》的油画作品被拍卖公司以88万元的高价拍卖,可油画的作者却认为拍卖品不是自己的作品,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拍卖艺术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

中国法院网讯 一幅名为《伟大的战略决策》的油画作品被拍卖公司以88万元的高价拍卖,可油画的作者却认为拍卖品不是自己的作品,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拍卖艺术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位画家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年7月底,北京一中院收到天津画家安明阳、车永仁和张永典的诉状。三人称,他们是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的作者,于1977年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议军50周年而创作。三位画家为创作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多次赴平津战役发生地搜集创作素材,为真实塑造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三位领袖的形象,研究和参考了大量的历史图片资料,创作了大量素描底稿,为创作这幅作品三人耗时长达1年之久。1977年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参加了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纪念建军50周年展览。展览上,这幅油画作品被挂在中国美术馆正厅中央,新华社还把《伟大的战略决策》作为“特一稿”发行,《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等全国主要报纸都在显著位置刊登了作品的图片,《民族画报》、《群众画页》还曾刊登《伟大的战略决策》的彩色图片。

2005年11月5日,在北京华辰拍卖公司举行的名为“红色经典”华辰“1938—1991:历史的主题” 拍卖专场上,山东烟台的姜召文先生委托华辰公司拍卖了一幅名为《伟大的战略决策》的油画作品,署名作者是安明阳、车永仁和张永典,最终作品以88万元成交。安明阳、车永仁和张永典三位画家经与原作品的图片进行对照,发现姜召文先生委托拍卖的作品《伟大的战略决策》与原作有十多处不同,三位画家认为华辰公司拍卖的油画作品是伪作。

三位画家认为,拍卖公司在委托作品是伪作的情况下,仍进行拍卖,委托人与拍卖公司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对三位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委托人和拍卖公司应对三位画家亿受到的严重名誉及经济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委托人姜召文和华辰拍卖公司公开向三位原创作者赔礼道歉,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88万元,精神赔偿金3万元;两被告支付调查取证等费用30547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于三位画家的诉讼请求,被告一方华辰公司在答辩时阐述了四条理由:一是三位画家认定涉案油画是伪作缺乏充分的证据。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是1976年天津市委宣传部为纪念197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而组织创作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大型的政治创作,同一作品往往会有多幅。[page]

二是华辰公司作为委托拍卖人的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我国《拍卖法》对拍卖行设定的有关法律义务明确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拍卖法》第61条更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法》这一规定是针对拍卖行业特点做出的,也与国际惯例一致。在拍卖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时,华辰公司忠实地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详细了解了油画的来源,收集了证实来源的证据,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华辰公司在得知涉案画作存在争议后,已采取了积极和慎重的态度,促成了有关交易的撤销。即使涉案油画确为伪作,华辰公司也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有关的行为并恢复原状。

四是三位画家所主张的各项侵权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辰公司主动采取措施撤销了有关交易,并将有关事实告知了原告,不存在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基础。三位画家没有证明华辰公司存在过错,而且由于有关交易已经撤销,华辰公司从中没有获得任何受益,画家们关于经济方面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三位画家也没有证据证明华辰公司的代理行为给其造成了何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姜召文先生提交两份了证据,分别是王付和高志明的证人证言,高志明原为国防大学上校参谋,其证言称《伟大的战略决策》油画原陈列在国防大学校史馆内,后因校史馆重新装修,将该画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付。王付证言称其从国防大学高志明处购得《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之后卖给姜召文。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第1期《群众画页》载有《伟大的战略决策》画作,注明“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作,选自《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五十周年美术作品展览》”。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天津市新华书店发行、天津人民印刷厂印刷有《伟大的战略决策》画作,署名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作。新华社的网站上载有该画作图片,旁附说明:《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美术作品展览》作品选,作者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

2005年10月 10日,姜召文与华辰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品为《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保留价为30万元。姜召文向华辰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画称:该油画创作于 70年代,是其从国防大学买到的。国防大学曾用该画出过年历。据国防大学的人讲,70年代创作这幅画时共画有两幅,略有差异:一张右下角有军事指挥棒,一张没有,其委托拍卖的是没有指挥棒的那幅。姜召文同时向华辰公司提供了国防大学以该油画制作的1978年年历。[page]

姜召文持有“华夏收藏家”证书,且1996年被华夏收藏家评选委员会评选为“书画收藏家”,1998年在第二届华夏民间收藏品艺术节中被评为“优秀会员”。

2005年11月1-3日,华辰公司在北京京广新世界饭店对拍卖品进行了预展。同年11月5日举行了“1938-1991:历史的主题”华辰秋季拍卖会,《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以人民币88万元价格成交。

2006 年2月23日,《新京报》“C10 文化新闻?重点”版刊登了题为《拍卖“伪画”?华辰公司被指侵权》一文,其中提到三位原告称华辰公司2005年11月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系伪作,并指出了其认为的原画与伪作之间包括画作右下角有无指挥棒在内的10处不同。

2006年4月18日,原告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的委托代理人安念念、戴洋向华辰公司发送律师函,指出其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系伪作,要求其采取措施并对作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义务。

2006年4月27日,华辰公司委托周金全致安念念、戴洋回函一封,表明华辰公司尊重知识产权的态度,并告知其已建议委托人和买受人终止了尚未完成的交易过程,撤销了拍卖交易。

2006 年4月22日,姜召文签署“退画收据”,称因委托方与拍卖方解除合同,拍卖方特退回委托拍品:《伟大的战略决策》。姜召文于2006年7月3日出具《关于我委托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油画的事实经过的说明》,其中除提到上述委托拍卖过程外,也提及在华辰公司的建议下,其与买受人撤销了尚未完成的拍卖交易,并已将该幅油画从华辰公司取回。

另,华辰公司的《拍卖规则》有如下内容:第四条:瑕疵之担保。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拍卖规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提供给委托人及竞买人。

一中院审理认为,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是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的作者,他们提交该作品的公开出版物上的署名已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证明。被告华辰公司虽然提出《伟大的战略决策》油画“系大型的政治创作、应属职务作品”的意见,但缺乏证据支持,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由于本案争议起源于华辰公司接受姜召文的委托、拍卖了署名为三原告的《伟大的战略决策》的画作。根据我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华辰公司的《拍卖规则》第四条关于瑕疵之担保的内容,正是基于拍卖法上述规定所作的声明。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要求拍卖人保证其所拍卖的标的必须为真品,这也是符合该行业特点尤其是艺术品拍卖的实际情况的。故华辰公司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是否系伪作与其是否要对三原告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在于,对于姜召文委托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画作,华辰公司作为拍卖人、姜召文作为委托人是否尽到了法律要求其履行的义务。[page]

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从上述规定可知,拍卖人的义务限于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以及证明其所有权。因本案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争议,故仅考虑关于说明拍卖品来源的问题。华辰公司在接受姜召文委托时,要求其说明拍卖品的来源,姜召文称该画作系从国防大学购得。基于其收藏家的身份,华辰公司对其给予较普通人更大的信任并无不当。华辰公司在拍卖前对拍卖品进行了预展,在无人对涉案画作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了拍卖。

由此,一中院认为华辰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委托人说明来源的义务。关于委托人姜召文,其支付了对价从他人手中购得涉案画作,之后委托拍卖,这是艺术品、字画流通的正常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姜召文明知或应知该画系伪作而进行委托拍卖的情况下,其亦不应对原告所称的侵犯著作权事由承担责任。同时,两被告在原告对所拍卖画作提出质疑后,已经主动撤销了相关交易并告知了原告,两被告并无主观故意或过失,且主动采取措施促使恢复原状,故均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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