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破产法案例 >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0:57:05 人浏览

导读: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关键字】破产清算确认破产债权【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字】破产清算 确认破产债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

2005年6月20日,赛格信托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06年9月25日依法宣告赛格信托破产还债。原告海发行清算组作为赛格信托的债权人,向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下称赛格清算组,2007年11月27日变更为赛格管理人)申报债权。其申报债权为本金69274803.86元,利息195014995.12元。2006年11月20日赛格清算组作出债权编号为122号的《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务沟通函》,确认原告债权额为:本金68674803.86元,利息7911041.23元。原告海发行清算组提出异议,认为本金计算与事实相符,但利息部分的金额与事实不符,部分债权适用计息原则错误,要求按照其申报金额重新计算利息。2007年5月30日,赛格清算组再次作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权确认书》,确定债权额为本金68674803.86元,利息7911041.23元。原告海发行清算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海发行清算组申报的债权,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原海南发展银行(筹)存款2笔合计人民币20000000.00元及其利息。双方对本金没有异议,原告认为利息仅收到赛格信托1996年2月31日偿还500000.00元利息,尚欠利息总额应为2346875.00元,被告少计利息1884142.14元;第二部分,海口金通城市信用社与原赛格信托8份拆借合同合计拆借金额38600000元,双方对拖欠的借款本金没有异议,对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息确认存在分歧,原告认为利息总额应为66774404.45元,被告少计利息60698138.25元;第三部分,海口市龙华城市信用社(后更名为劝业城市信用社)的10000000.00元拆借资金,双方对本金没有异议,对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息确认存在分歧,原告认为10000000.00元拆借资金的利息总额应为20447045.00元,被告少计了19121245.00元;第四部分,对原蜀兴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代售国库券款的本金尾款74803.86元双方没有异议,但对利息确认存在分歧,原告认为利息总额应为193424.38元,而被告少计原告债权利息147182.21元。

经质证,原告认可除起诉时已经认可的500000.00元利息之外,另于1996年8月15日收到1000000.00元利息,1995年9月28日收到501000.00元利息,而对1995年付至海南瑞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334000.00元利息不认可已经收到。

原告对被告另负有债务,经法院(2006)海南民破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海发行清算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赛格清算组本金人民币6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二、赛格清算组对海发行清算组享有的另一笔数额为1186000.00元的债权问题待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决定处理意见出台后另行主张。

海发行清算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主文,确认被上诉人不予确认的原告债权80349707.6元。2、本案两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主张其参与会议的人员未经特别授权,但《破产债权利息计算确认原则》出台并送达给原告时,原告并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主张。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及当时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被告也严格按照《破产债权利息计算确认原则》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了计算和确认,被告按照该利息计算确认原则,确认原告的债权额为本金68674803.86元,利息7911041.23元。其债权确认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54元由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负担。

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