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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郭有升、杜玉虎、齐兰章等52名职工与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市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出卖破产企业财产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0:35:41 人浏览

导读: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晋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郭有升、杜玉虎、齐兰章等52名职工。诉讼代表人郭有升,男,汉族,1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2)晋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郭有升、杜玉虎、齐兰章等52名职工。
  诉讼代表人郭有升,男,汉族,1947年5月生,住长治市县前巷31号。
  诉讼代表人杜玉虎,男,汉族,1950年7月生,住长治市城区紫场东街38号。
  诉讼代表人齐兰章,男,汉族,1954年12月生,住长治市英雄南路东华门爽道巷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兵生,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冰,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治市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驰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起宏,男,长治市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鹿艺平,女,长治市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郭有升、杜玉虎、齐兰章等52名原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职工,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52名职工诉长治市人民政府出卖破产企业财产权一案所作的(2002)长行初字第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经过破产程序已终止,郭有升等52名职工不是其权利的承受者,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郭有升等52人在1998年10月已经知道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煤矿安全仪器厂搬迁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内容,但却在2001年2月13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郭有升等52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了郭有升等52人的起诉。
  上诉人郭有升等52人上诉称:1、长治市人民政府将原煤矿安全仪器厂(破产企业)11.5亩土地及厂房以百万元低价卖给了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款本应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但将非法所得给付了非产权单位的长治市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原长治市防爆电器厂)。郭有升等人是此项财产的承受者,所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在1998年我们了解到长治市政府将煤安厂的11.5亩土地以百万元低价卖给了昌盛房地产公司,但直到2001年12月才知道原长治市防爆电器厂和昌盛贸易公司的协议,后又经过经济庭到行政庭,延误了诉讼的时间。3、请求对破产案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长治市人民政府辩称,原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郭有升等52人作为个人既不能以企业整体利益作为诉讼对象提起诉讼,又不能作为企业破产后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所以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1998年第15号会议纪要是解决拆迁中的搬迁安置问题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不是政府的出卖行为。上诉人诉政府将企业出卖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于1998年10月已经知道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煤矿安全仪器厂搬迁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内容,但直到2001年2月13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法经一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对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破产清算结果已经确认,并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未履行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所以,原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厂的破产,其权利义务已经消亡。郭有升等52人无论以原破产企业的名义或以原破产企业部分职工的名义起诉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998年10月上诉人已经知道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在9月2日作出的《关于解决煤矿安全仪器厂搬迁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实际内容,即于2001年2月1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提起的时间已明显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郭有升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请求对破产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有升等52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瑁  
代理审判员 方建霞  
代理审判员 郑 宏  


二○○二年八月 日

书 记 员 魏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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