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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林伟健与顺德市陈村镇联达通机电器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18:47:15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涌工业区北区。负责人林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北滘镇黄涌工业区北区。
  负责人林伟健,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健,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基路西桥一街21号。系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业主。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琦、梁昌云,均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陈村镇联达通机电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村白陈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卢振东,经理。
  上诉人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林伟健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第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5日立案,200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2002年1月21日、2月3日、2月10日和2月20日,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林伟健向顺德市陈村镇联达通机电器材有限公司开给账号04218800006112的支票4张,支票载明货款,合计金额41324元。2002年7月12日,顺德市陈村镇联达通机电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林伟健支付货款41324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2002年7月12日,原审法院以票据纠纷立案,但未通知当事人已变更立案的案由,开庭时也没告知,并以票据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本院认为:因顺德市陈村镇联达通机电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林伟健支付货款41324元,依据的证据是顺德市北滘镇威宝电机厂、林伟健向其开出载明货款的支票4张。但是,原审法院却以票据纠纷立案,并进行审理和判决,而未将改变案由一事依法通知当事人,由此作出的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行政区域变更,原顺德市已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应将本案发回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 育 平  
代理审判员 叶  仲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儒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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