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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被盗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05:01:34 人浏览

导读:

厦门A公司从B公司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为防汇票有假,复印了一份备案(票据正面),票据记载:出票时期为2009年10月1日,到期日未2010年4月1日,付款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2010年3月1日不幸在厦门被盗,事后报警。紧接着就去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被告知应在票据支付

  厦门A公司从B公司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为防汇票有假,复印了一份备案(票据正面),票据记载:出票时期为2009年10月1日,到期日未2010年4月1日,付款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2010年3月1日不幸在厦门被盗,事后报警。紧接着就去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被告知应在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一直拖到2010年3月25日,眼看快到期了,便咨询律师,问究竟该如何办理?

  【律师解答】

  案例涉及主要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问题,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便会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情况;而且还极其容易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冒领、贴现或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这样会对失票人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实际操作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及时报警】生活中,票据丧失多半是被盗、抢等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较少的为不小心遗失。不管是何种情况,都应立即报警,一来是寻求警察的帮助,二来也是日后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第二【挂失止付】应立即和银行联系,咨询确定哪个行办理、如何办理挂失手续?一般银行挂失程序是:先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三联),银行核对相符并确认未付款后予以受理,支付挂失手续费,在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一联),剩下(二联)登记汇票挂失簿上,同时扫描入银行内部系统备案后控制付款。需要提供资料一般有公章、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等。挂失止付时效较短,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的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除权的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page]

  据此,该公司应及时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挂失止付,随后立即在该银行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值得注意的是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内容不详,需要提供相关背书人付款确认证明,而且要保持连续性至申请人,也就是一直到最后持有人。在此欣隆所杨东律师也提醒收到票据最好复印正反两面并存档,票据丧失后应尽一切可能缩短票据丧失后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在进行公告催告前的这段时间,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像案例中快到期才办理公示催告,暗含风险极大。总之,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是能把失票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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