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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卖房借名申贷款 合同被判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07:06:32 人浏览

导读:

周某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遂以买卖形式假借张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其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遂判决张某应协助周某办理...

  周某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遂以买卖形式假借张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其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遂判决张某应协助周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周某曾向张某借过5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2006年3月,周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某,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周某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某。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周某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某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某配合过户。

  2013年3月,周某还清了房款,便要求张某归还房屋。但张某却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周某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为此,双方闹至法院。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某应协助周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评析

  本案中,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某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张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实质是借助“买卖”房产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提醒

  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除了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风险,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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