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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租金支付条款承租人可否拒付租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4:04:37 人浏览

导读:

草写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打字复印店的疏忽,忘了租金支付条款,现在承租人以此为由拒付房租,急得团团转的房东王小姐打通本报新闻热线(027-87666666)求助记者。她该找谁要回自己的房租?今年3月21日,王小姐将她在汉口的一套房子租给一家装饰公司,口头约定每月房租

草写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打字复印店的疏忽,忘了租金支付条款,现在承租人以此为由拒付房租,急得团团转的房东王小姐打通本报新闻热线(027-87666666)求助记者。她该找谁要回自己的房租?
  今年3月21日,王小姐将她在汉口的一套房子租给一家装饰公司,口头约定每月房租3200元,时间为2年,随后将合同条款草拟成文字,交到附近的一家打字复印店打印,由于时间匆忙,没有仔细核对双方便签了字,装饰公司交了1000元保证金。
  约定3个月到期后付房租,可装饰公司不付,并称合同没有约定房租支付时间,王小姐拿出合同仔细一瞧,这租金支付条款还真的“没了”,便找到打字复印店讨说法,店老板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还挖苦王小姐是个“糊米酒”。
  王小姐再次找到装饰公司,要求补加条款,装饰公司不同意,并称既然没有约定,那就租期满后再付也不迟。
  
  湖北省诚明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
  褚律师称,打字店虽有一定过错,但主要责任还是在王小姐,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后再签字是一个基本常识,同时,王小姐的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首先如果有人证、录音等证据能证明租金支付方式的,完全可以要求装饰公司支付租金。
  如没有证据,可以在租期满1年当天要求支付,《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租赁期间每届满1年时支付”,结合本案,即便王小姐无法证明租金支付时间,仍然可以在2007年3月21日那天要求装饰公司支付1年的租金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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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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