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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周璇》制作方被判支付作者稿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0:23:19 人浏览

导读:

电视连续剧《周璇》尚未公开播出,该剧的原创作者陆寿钧与制作单位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却先期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上亮相。曾经一度合作的双方当事人因剧本稿酬发生纷争,进而对簿公堂。2月8日下午,市二中院对这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

电视连续剧《周璇》尚未公开播出,该剧的原创作者陆寿钧与制作单位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却先期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上亮相。曾经一度合作的双方当事人因剧本稿酬发生纷争,进而对簿公堂。2月8日下午,市二中院对这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中先公司被判支付陆寿钧编剧费37.8万元。
据原告陆寿钧诉称,2005年8月,中先公司为筹拍电视连续剧《周璇》(暂定名),委托陆创作该电视剧的剧本。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由陆为中先公司创作30集剧本,每集编剧费为15000元,总计45万元。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剧本集数增加为36集,每集编剧费不变,总报酬为54万元。协议签订后,根据协议的要求,陆立即投入了剧本创作,并分批将手稿送到中先公司,交给该公司的打字员汤某。同年11月初,陆完成了最后部分创作任务,照例将32-36集剧本手稿交给了汤某,同时给该公司负责人留了一封信,说明交付全部初稿的情况。2006年7、8月间,36集电视连续剧《周璇》摄制完成。然而,中先公司仅给付了16.2万元稿费后,尚有37.8万元的稿费却一直未支付。陆多次上门或委托律师发函催讨,均遭拒绝。为此,陆诉请法院判令中先公司支付编剧报酬 37.8万元。

对陆寿钧提出的诉请,中先公司则认为,虽然陆声称已交付了全部剧本并完成了创作任务,但并没有得到中先公司的书面确认。中先公司仅收到陆交付的31集剧本初稿,且每集字数严重不足,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先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相当的报酬。该电视剧是中先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创作的剧本拍摄的,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因此,中先公司的行为并未违约,故不同意陆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根据汤某当庭陈述及中先公司行政人员吕某的证言证明,陆寿钧按合同要求,分批将剧本手稿交给中先公司打字员汤某后,由汤某打成电子文本交给吕某,而汤、吕在交接中从未履行过任何签收手续。2005年11月,汤某在收到陆送来的32-36集手稿后,剩下第36集尾声部分尚未打完,便辞职离开中先公司,并带走了陆的32-36集剧本手稿。汤辞职后,吕曾向汤索要过剩余的电子稿件,但汤表示要增加报酬后才肯归还。此后,中先公司既未向陆寿钧本人催讨过稿件,也未对未交齐剧本提出过异议。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如约向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汤某交付了剧本手稿,事实上原告已完成了向被告交付剧本初稿的义务。作为被告方聘用的工作人员,虽然汤某未能完成她应当负责的工作任务,但不能就此否定原告已履行交付全部剧本初稿的事实。被告在发现剧本缺少后一直未向原告催讨,直至电视剧拍摄完毕,也未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因此,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完整剧本初稿,不符合事实。[page]

对于被告对原告手稿字数不符合要求的抗辩,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剧本每集字数不少于12000字、交稿之后需经修改和确认等要求,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从无任何书面确认手续,且剧本已经修改拍摄成电视剧,故对于原告的剧本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要结合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综合认定,被告亦未提供曾向原告提出过异议的相关证据。同时,被告又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合同已经终止。故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委托创作义务,被告未支付后续编剧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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