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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月坛管理所房屋租赁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01:58:04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一中民终字第2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丽,女,三十五岁,汉族,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干部,住本市西城区月坛万明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丽,女,三十五岁,汉族,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干部,住本市西城区月坛万明园小区六号楼一门六0一号。100037。
  委托代理人孙有年(郭丽之夫),男,三十五岁,北京艾克泰福化工油脂公司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月坛管理所。住所地: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龚水田,所长。
  委托代理人闫萍,女,三十九岁,该所管理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齐秀霞,女,三十三岁,该所干部,住该单位。
  上诉人郭丽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丽及委托代理人孙有年,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月坛管理所(以下简称月坛房管所)之委托代理人闫萍、齐秀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月坛房管所以郭丽自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今共拖欠房屋租金一千一百三十五元六角四分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郭丽补交欠租及按百分之三十交纳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郭丽欠租事实存在,应予给付。但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八月期间的欠租已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遂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郭丽给付月坛房管所租金四百四十二元三角二分。二、驳回月坛房管所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郭丽不服,以月坛房屋所未按拆迁协议约定给足住房面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月坛房管所补足居住面积。月坛房管所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六号楼一门六0一号一居室住房一套(使用面积三十点六平方米)系月坛房管所直管公房。郭丽系经有关部门拆迁安置后在此居住。双方订有租赁合同。近年来郭丽以其承租之住房面积未达到拆迁协议中约定的面积为由,拒交房屋租金。另查:郭丽自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九月共欠月坛房管所房屋租金四百四十二元三角二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标准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郭丽在承租月坛房管所公房期间,理应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交付房和其所述拆迁单位未按协议约定给足居住面积一节,应另案解决,本院不予处理。月坛房管所要求郭丽支付一九九六年九月之前的房租,因己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月坛房管所负担三十元(已交纳)。郭丽负担三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郭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刚  
代理审判员 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 徐庆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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