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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维扎德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4914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03:31:17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4914号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天街18号1号楼2-202。

委托代理人周佳丽,女,壮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广西上林县大丰镇市场街53号。

被告维扎德公司(WIZARD CO.,INC.),住所地美国内华达州89135拉斯维加斯西查尔斯顿10750号130套房。

法定代表人Kimberly Vukanovich,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文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苍雨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息公司)诉被告维扎德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坤、周佳丽,被告维扎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亮、苍雨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信息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9年6月8日注册“avis.com.cn”域名并正当使用至今。2005年2月28日,被告针对上述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该域名转移给被告。我公司认为我方的注册行为完全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不当之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我公司对“avis.com.cn”域名的权利。[page]

被告维扎德公司辩称,我公司早在1982年7月15日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了“AVIS”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我公司依法办理了续展,至今仍然有效。我公司的“AVIS”商标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近50年,在中国市场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故意注册带有“avis.com.cn”域名,借用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经营的营利性“小蜜蜂”网站。我公司认为原告注册的“avis.com.cn”域名主体部分为“AVIS”,与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原告对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其注册该域名后并未独立建站使用,有意阻止我公司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80年3月27日,维扎德公司在中国获得第160036号“AVI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1980年7月28日,维扎德公司在中国获得第163426号“AVI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工业用纸、名片等。1993年9月30日,维扎德公司在中国获得第775776号“AVI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此后维扎德公司依法对上述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7月14日、2012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3日。

1999年6月8日,国网信息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avis.com.cn”域名。庭审中,国网信息公司确认“avis”仅是英文字母组合,无实际意义;并承认网络用户在IE浏览器上键入上述域名,即进入其运营维护的域名为“www.com.tv”的“小蜜蜂”网站。

2005年2月28日,维扎德公司就“avis.com.cn”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国网信息公司将该域名转移给维扎德公司,该中心专家组作出(2005)中国贸易仲域裁字第0022号裁决,支持了维扎德公司的请求。

维扎德公司为证明“AVIS”商标具有知名度及国网信息公司具有抢注各类域名的恶意,向本院提交了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类报纸广告复印件、国网信息公司注册的域名清单复印件、(2002)高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国网信息公司与杜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复印件。庭审中,国网信息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持有异议。[page]

上述事实有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国家商标局出具的第160036、163426、775776号等商标档案查询资料,(2005)中国贸易仲域裁字第0022号裁决以及当事人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域名系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名称和地址,具有识别作用,网络用户可以域名来区别信息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域名具有显著的识别功能,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企业通常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实质部分,便于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办者的信息和服务。在现代信息社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宣传,可以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认为国网信息公司注册域名“avis.com.cn”的行为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首先,维扎德公司作为“AVIS”商标注册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其次,国网信息公司注册的域名“avis.com.cn”的主要部分“avis”与维扎德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AVIS ”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再次,庭审中,国网信息公司确认其将注册的“avis.com.cn”域名指向“小蜜蜂”网站,而“小蜜蜂”网站具有自己的域名,故可初步证明国网信息公司未直接使用该域名。国网信息公司注册该域名后不予使用,客观上阻碍了维扎德公司注册该域名,其主观恶意成立。再次,国网信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avis”字样享有民事权益,或者具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故本院认定国网信息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综上所述,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使用“avis.com.cn”域名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其主张维扎德公司停止侵犯其对该域名的权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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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维扎德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五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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