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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瑞涛诉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213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22:47:14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顾瑞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青岛市市北区创业科通网络设备销售部业主,住山东省博兴县博兴镇顾家村。委托代理人吴颂立,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顾瑞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青岛市北区创业科通网络设备销售部业主,住山东省博兴县博兴镇顾家村。

  委托代理人吴颂立,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1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经理。

 原告顾瑞涛诉被告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科达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瑞涛的委托代理人吴颂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瑞涛诉称:2005年9月6日,原告顾瑞涛与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签订合同,原告成为被告的网E通业务在青岛地区的加盟商。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9800元和设备款8680元。由于被告的系统平台不稳定,客户无法使用,原告无法经营。被告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平台,使原告无法经营网E通业务,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9800元;3、原告退还被告网E通设备,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款868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67.5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答辩称:立业科达公司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没有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顾瑞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6日,顾瑞涛与立业科达公司签订了《科达网e通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立业科达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互联网增值服务产品,向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语音增值服务。立业科达公司委托顾瑞涛按照本合同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运营立业科达公司的“网e通”业务,并负责立业科达公司在该区域网e通业务的拓展以及硬件、充值卡的销售、用户维护等工作。顾瑞涛应一次性向立业科达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市场准入金等共计9800元。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当本合同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时,顾瑞涛应停止进行代理业务,并停止使用立业科达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文件或商标、标识。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page]

 顾瑞涛向立业科达公司支付了加盟费9800元、8口语音网关款5200元(单价2600元,共2台)、4口语音网关款3200元(单价1600元,共2台)、单口电话机款280元。

 2005年9月22日,顾瑞涛与李祈清签订了《租房协议》。该协议约定:李祈清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西仲路25号4单元102户租给顾瑞涛,租期为2005年9月26日至2006年9月25日。租金为每月600元。租房只能办公使用。

 2005年11月7日,由于网e通电话通话不清晰、有些地区电话无法打通等原因,李邦印将网e通电话退回顾瑞涛。

 2005年11月21日,顾瑞涛与朗森图文图像工作室签订了《VOIP网e通电话安装租赁协议书》,2006年3月25日,由于系统运行有问题、有些地区不能通话、经常掉线、无法使用国际长途、北京总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等原因,朗森图文图像工作室将设备退回顾瑞涛。

 2005年11月28日,顾瑞涛与刘庆春签订了《VOIP网e通电话安装租赁协议书》,后由于频繁出现电话故障,刘庆春将电话退回顾瑞涛。

  2005年11月30日,顾瑞涛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交纳了2005年9月份的互联网使用费900元、违约金67.5元。

  2006年3月23日,顾瑞涛向立业科达公司寄送了《申请解除青岛代理合同》,称:其从2005年9月开始代理网e通业务,过了半个月网e通系统出现许多问题,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科达网e通合同书》。立业科达公司否认其曾收到过该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顾瑞涛提交的《科达网e通合同书》、收据、汇款单、《租房协议》、《VOIP网e通电话安装租赁协议书》、说明、《申请解除青岛代理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顾瑞涛与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签订的《科达网e通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依据《科达网e通合同书》的约定,被告立业科达公司应当向原告顾瑞涛提供能够实现该合同目的——向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语音增值服务——的相关设备,但依据现有证据,被告立业科达公司向原告顾瑞涛提供的2台8口语音网关、2台4口语音网关和1台单口电话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以致于不能实现上述合同目的,故本院认定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立业科达公司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顾瑞涛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顾瑞涛关于解除《科达网e通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page]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原告顾瑞涛向被告立业科达公司支付了加盟费和设备款,被告立业科达公司向原告顾瑞涛提供了相应的设备,均应返还。因此,原告顾瑞涛要求退还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相应设备并要求被告立业科达公司退还加盟费9800元和设备款868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顾瑞涛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交纳互联网使用费是其为了履行《科达网e通合同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故原告顾瑞涛关于被告立业科达公司赔偿其互联网使用费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顾瑞涛交纳互联网使用费违约金是由于其逾期交费所致,故原告顾瑞涛关于被告立业科达公司赔偿其互联网使用费违约金67.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顾瑞涛未能证明其租赁房屋是为了履行《科达网e通合同书》,且提供办公场所既非是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的合同义务,又非《科达网e通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履行该合同的前提条件,故原告顾瑞涛关于被告立业科达公司赔偿其租房费用6967.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顾瑞涛与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科达网e通合同书》;

  二、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顾瑞涛加盟费九千八百元;

 三、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顾瑞涛设备款八千六百八十元,顾瑞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台8口语音网关、2台4口语音网关和1台单口电话机;

  四、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瑞涛互联网使用费九百元;

  五、驳回顾瑞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顾瑞涛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page]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七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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