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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等播放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8628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22:32:07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8628号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法定代表人马中骏,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8628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继平,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丰泽路26号。

负责人朱国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霞,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播放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北方电信公司以及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魁、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page]

原告慈文公司诉称:慈文公司拥有电影作品《七剑》的著作权。

2006年5月,慈文公司发现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在其网址为www.51517.cn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慈文公司从未许可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作品。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慈文公司的权益,并给慈文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系被告北方电信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北方电信公司、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立即停止对慈文公司享有的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北方电信公司、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51517.cn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慈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北方电信公司、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共同赔偿慈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23万元。4、被告北方电信公司、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方电信公司、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辩称:本案中慈文公司因涉案网站www.51517.cn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既非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也非涉案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因此原告主张的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与我方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慈文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诉讼中,经本院核实,目前涉案网站www.51517.cn的相关登记信息显示北方电信公司、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并非该网站的经营者或域名的所有者,慈文公司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北方电信公司、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北方电信公司、被告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岳 鹏[page]

代理审判员 田 燕

人民陪审员 刘 志 远

二OO七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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