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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438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22:14:16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4380号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2段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4380号


 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2段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冰,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13楼2门501。

  委托代理人胡岩,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影视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传猛,被告联合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冰、胡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视影视公司诉称:影视作品《大宋提刑官》是原告重金制作的优秀作品,原告依法对该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通过其所经营的北京联合网视网站(http://www.uitv.com)提供52集影视作品《大宋提刑官》的网络直播以及下载服务。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购买光盘费用498元、被告网站充值卡购买费用5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及光盘制作费700元,合计21248元。

 原告中视影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的《证明》;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的《说明函》;4、(2007)京证经字第15916号公证书;5、公证费发票;6、光盘制作费发票;7、充值卡发票;8、律师费发票;9、《大宋提刑官》DVD光盘购买发票。

  被告联合网视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指控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不持异议,但原告权属存在瑕疵,且索赔数额过高,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交易价格,涉案电视剧也就是2-3万元,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700元公证费及其中的40元光盘制作费不持异议,对 50元充值卡购买费用也不持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偏高,请求法庭驳回其过高的诉讼请求。[page]

  被告联合网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22日,经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联合网视”网站(www.uitv.com)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07)京证经字第15916号公证书记载:输入www.uitv.com,点击页面下端的红盾标识,进入“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页面,显示:网站名称联合网视,域名www.uitv.com,网站所有者名称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户在网站注册后,可通过神州行充值卡选购“影视套餐包”,每月资费15元,用户可不限次观看www.uitv.com上电影、电视剧和电视栏目频道下所有节目。购买“影视套餐包”后,进入网站的“首页》电视剧》热播剧》大宋提刑官”页面,显示有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剧照,并注明“集数:52;资费说明:包月15.0元”,节目介绍下面有第1集到第52集的节目列表,每集右侧均对应有“观看”和“下载”两个按钮,点击“下载”按钮,即可下载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庭审过程中,联合网视公司承认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辩称每月15元资费包括了该网站提供的所有节目,不仅限于《大宋提刑官》,且其提供《大宋提刑官》的时间不到3月,故不能成为计算损失或者获利的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视影视公司认可联合网视公司所有的网站已停止提供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观看和下载服务。

 (2007)京证经字第15916号公证书共涉及三部影片,中视影视公司支付了公证费2050元,光盘制作费40元,中视影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联合网视公司负担其中的700元,联合网视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中视影视公司为购买神州行充值卡支付了50元,联合网视公司亦不持异议。中视影视公司另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并为购买《大宋提刑官》DVD光盘支付了498元。

 中视影视公司为证明该公司享有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本院提交了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冲击波影音公司发行的18碟装DVD光盘,在光盘中电视剧每集片尾处标注了如下字样:“出品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联合摄制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电视部”,在该光盘外包装封底标有相同字样,同时封面注明“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黄金档隆重热播 2005年荧屏十大期待电视剧之一”。 [page]

  2005年3月18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具《版权证明》:“兹证明对于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以下简称该剧),除了该剧DVD、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外,该剧的其他所有版权均归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享有。”

 2006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证明》:“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作为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的著作权人之一,现决定将该部电视剧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将不再对该部电视剧主张任何权利,今后所有该部电视剧权利均由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单独行使。”

  2007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说明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电视剧部系我单位下属部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特此说明。”联合网视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中视影视公司提交的证据1-9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原告提交的《大宋提刑官》DVD出版物的记载,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视影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电视部是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的《证明》,中视影视公司自2006年10月18日起享有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联合网视公司未经中视影视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所有的网站上提供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中视影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视影视公司为本案支出了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对于其中的合理部分,联合网视公司亦应一并赔偿。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价值、通常的许可使用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诉讼支出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联合网视公司同意支付公证费、购买充值卡费用,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万二千元;[page]

  二、驳回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 刘卫星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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