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1.2亿炒股 西北化工三高管被公诉
导读:
据检方指控:2000年底到2001年初,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在西北化工股份公司及德昌投资公司任职期间,为了完成公司年度盈利指标,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不注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片面地认为进行投资理财能在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和规范上市公司有关炒股和对外担保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管,多次商议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将西北化工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交由该公司独立董事吴昌侠进行股票投资。之后,经杨德茂、李小文签字同意,何俊辉以借款名义,将西北化工公司的5000万元资金“借出”,并分解于“北京易安投资”、“北京万券通信息咨询“、“甘肃君和投资”3家公司,以股东名义注册成立了甘肃德昌投资公司,何俊辉任该公司董事长,但西北化工并未出现在注册股东中。
德昌投资公司成立后,3被告人开始用西北化工公司的银行存款,分别以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形式,自2001年4月至次年1月,先后数次从多家银行贷款1.2亿。而这些担保质押事项依然未按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这1.2亿元的资金,全部进入18家证券机构进行股票交易。2002年3月,3被告人在明知德昌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流向股市资金处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仍以西北化工及其子公司的名义,以办展期的形式继续为德昌公司提供担保,然而,吴昌侠在股市上连连败北,直到2003年5月,只向西北化工归还了1000万元。1年后,通过股市变现,西北化工也仅收回了650万元。直到2007年12月,侦查人员才从吴昌侠处追回1550万元。至此,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中尚有8800万元无法追回。
2008年10月,兰州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认为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3人,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的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决定违规动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进行炒股,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的行为,当以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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