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被担保人国外诈骗 国内担保人被判赔偿
导读:
2003年9月,原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公司与张某签订《赴日研修合同书》、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被告钟某、曹某作为担保人在三份合同中签字。合同签订后,张某在日本研修期间,于2005年10月因欺诈犯罪被日本警署逮捕,后日本警署同原告公司驻神户事务所协商,决定将张某遣送回国,但张某违反协议约定在登记回国前擅自出走。后技术公司承诺若张某能在2006年3月31日前回国到原告处报到,将不再追究此事,但张丽2006年5月才回国。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研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署的《赴日研修合同书》、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张某在日研修期间因欺诈罪被逮捕,在遣送回国途中擅自出走,其违法及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作为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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