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担保法案例 > 二手房买卖:房东对房屋质量不明知的,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二手房买卖:房东对房屋质量不明知的,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20:44:56 人浏览

导读:

李小姐通过中介介绍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楼层是5楼,房屋各方面的情况都不错。房李小姐入住了没多久就发现了问题,卫生间的墙壁上出现了一些不宜察觉的裂纹,后来在检查厨房时,发现厨房的墙角也有墙体开裂的情况出



李小姐通过中介介绍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楼层是5楼,房屋各方面的情况都不错。房李小姐入住了没多久就发现了问题,卫生间的墙壁上出现了一些不宜察觉的裂纹,后来在检查厨房时,发现厨房的墙角也有墙体开裂的情况出现。李小姐感觉问题比较严重,于是联系原房东了解情况,原房东说这套房他们买下之后没有经常住,装修也是最基本的装修,没有破坏房屋的原结构,平时去检查也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表示在交房前对此问题不知情。由于房子已经交付给了你,所以风险应当由你来承担。李小姐去找中介,中介说,我们的一切手续都是正规的,房子又是你当初看好的,现在出了问题不能怪我们。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般来讲,在房屋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出现的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来保修;如果非因质量出现问题,只能要求物业来维修。
如果过了保修期出现的问题,属于房屋交付时不合格,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卖房人明知房屋有问题而故意隐瞒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此建议买房人应当要求卖房人出具该房屋在保修期内维修的记录和物业维修的记录,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责任,保护买房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