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与东营豪浦家电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电信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导读: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再初字第1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现名称为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营豪浦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经理。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一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河,董事长。
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与东营豪浦家电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电信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199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1998)东中经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驳回东营市城市信用社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3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鲁检民抗(2003)42号抗诉书提出抗诉。2003年10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民二监抗字第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04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03)东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维持(1998)东中经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查明,东营豪浦家电有限公司经理杨洪生、原胜利油田胜通电讯工程公司胜通电子防盗门厂厂长曹军,因涉嫌贷款诈骗,已于1998年8月13日被胜利油田公安处基地分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8年11月16日,胜利油田公安处基地分处以胜油公基分(98)审诉字第32号起诉意见书,向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东营豪浦家电有限公司、原胜利油田胜通电讯工程公司胜通电子防盗门厂在与原审原告的借款担保过程中,因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本案难以明确排除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影响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江 帆
审 判 员 宋子美
代理审判员 翁秀明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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