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产品质量法案例 > 轻信网络宣传,合同欺诈导致产品质量纠纷案----在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作为特约嘉宾的案例

轻信网络宣传,合同欺诈导致产品质量纠纷案----在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作为特约嘉宾的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10:37:05 人浏览

导读:

概要:山西公司在网上看到上海奇立公司出售二手机械的广告,经过互联网联络后,便草率与奇立公司孟仁经理约定:机械可以买,但需要和机械的实际所人上海庞海公司签合同。后合同签好,设备也运到了山西。实信公司认为

概要:山西公司在网上看到上海奇立公司出售二手机械的广告,经过互联网联络后,便草率与奇立公司孟仁经理约定:机械可以买,但需要和机械的实际所人上海庞海公司签合同。后合同签好,设备也运到了山西。实信公司认为一切万事大吉,不想很快机械在运行中出现瑕疵。经协商,孟仁经理同意一手退货,一手还款,谁知设备运回上海后。退款却迟迟未打入山西公司。庞海公司和孟仁经理是否涉嫌诈骗?山西公司该如何拿到货款并赔偿损失?

会诊意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是指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而在合同双方交付了双方认可的标的物时,则属于民事的买卖关系,有买有卖,不属于非法占有。当然,如果在交易中采用了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产品相关事实等情况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应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返还钱款,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企业经营往来中,只有搞清刑事领域中的合同诈骗与民事领域中合同欺诈的区别,才能选择对应的法律解决途径,避免人物才力的浪费。

一、案情介绍:
山西公司于2009年3月在网络上搜寻到上海奇立公司出售的石川岛500型二手履带吊的广告,根据网站上该公司联系电话,联络到自称经理的孟仁,经协商和电子邮件确认产品照片后,山西公司就派人到上海找到孟仁看货,经过简单草帅的看过机械外观后,实信公司坚决要求签订合同。无奈,孟仁说这设备是庞海公司,合同要和庞海公司签订。看到孟仁经理人很爽快,有求必应,合同内容谈的比较愉悦,当时实信公司也没注意具体的合同主体问题,总之设备看到了,还可以自己提设备,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和庞海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价款45万元,预付定金15万元,提设备时付清余款30万元。设备自提,二手设备不保修、不退货。实信公司签订合同后,立即通知公司财务按照庞海公司的账号汇款15万定金到帐,同时自认为聪明的实信公司派人日夜守候设备。3日后孟仁通知定金已经到账可以提设备。实信公司匆匆忙忙订车运输设备。同时将剩余设备款30万元汇到孟仁银行卡上。高高兴兴拉设备回家了。到家后,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该设备没有说的那么有力量,于是找维修人员查看,维修人员发现设备是石川岛400型,并认真查看设备型号,发现设备型号“石川岛500型”处有明显的突起,擦掉突起边缘油漆,发现该型号标志是不干胶粘贴的。撕开不干胶发现里面赫然是“石川岛400型”。实信公司恼羞成怒,立即拨打孟仁电话,并责备其欺骗行为,并声称报案,告其诈骗。孟仁看到自己的骗术败露,为了减少麻烦,同意退货。实信公司将设备拉回上海交给孟仁。孟仁开始说3日内退还全部设备款。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孟仁也不支付一分钱。随即,找到保诚律师事务所,请求保诚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二、案件处理:
律师接受此案后,先仔细的分析本案的性质到底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并对孟仁所在的奇立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是孟仁虚构的公司。及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律师认为:庞海公司和孟仁虽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但是这两个主体并没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是实际交付了双方认可的标的物,只不过交付的标的物和合同标明的标的物实质上存在误差,但又不是完全的不同。另外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更多证据出现,可以认为其已经构成刑事责任,还可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了更好、更快的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决定先从民事案件入手。在搜集完毕证据后律师以实信公司名义提起诉讼,首先确定被告主体,合同主体是庞海公司,定金也支付给该公司,因此该公司成为被告无可非议,孟仁收到30万设备款,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职务行为之前,也应当属于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主张合同无效,和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同时为了保证诉讼结果的实现,彻底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扣押了已经返还的机械,并查封庞海公司账号和孟仁的银行卡账号,供查封48万元,其中庞海公司账号查封21万元,孟仁帐户查封27万元。开庭后,庞海公司的律师主张孟仁是挂靠该公司,其公司收到的15万元已经支付给孟仁8万元,剩余7万元愿意返还实信公司,孟仁的律师抗辩其完全是职务行为,但是因为庞海公司欠其货款40万元,因此其不但没有转付收到的设备款,其收到8万元后庞海公司还欠其2万元。但双方都对其主张都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我方律师主张合同因欺诈而无效,其故意掩盖事实真相400型号,已经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另外,有证据证明二被告都承接了合同价款,享受了合同的权利。而二被告随互相推诿,但是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都无法证明其不是本案被告的主体。
三、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500型号的不干胶胶贴掩盖原本是400型号设备的行为应该属于欺诈行为,合同无效。二被告其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应当共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退还货款,赔偿损失----运费、差旅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四、律师视点:
保诚律师总结企业家、老板们容易出现的法律误区是:
1、企业之间经常进进出出的业务往来动辄几十万甚至数百万,时间长了业务量大了,十分容易麻痹。而轻视合同履行的前期和过程。
2、以人的表象和企业外观看企业的实力和企业信用,是老板们最容易犯的错误。
3、网络带给企业家们迅捷的商业信息,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的陷阱。价格的诱惑、操作的简单,产品的新奇很容易诱使老板们掉进陷阱。
4、近些年随找经济的发展,刑法新增加了很多罪名,如经济犯罪、产品质量的犯罪、知识产权的犯罪、涉税犯罪等等。很多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知不觉触犯了刑法。
5、很多企业家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后首先想到是对方是否触犯了刑法,认为通过刑事法律关系可以迅捷有效地保证自己的权利。但是最后不但对方没有作奸犯科,反而自己的权力没有得到保证,弄个鸡飞蛋打。很多企业家每天被繁多的合同审核所拖累,久而久之,合同内容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格式化,最后导致合同不严密出现了问题,带来莫大的损失。更甚者,赔进全部家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