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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宏亮诉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10:26:07 人浏览

导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万宏亮被告: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2006年6月6日,原告从被告处以35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SonyT11数码相机和一块420元的Sony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万宏亮

被告: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2006年6月6日,原告从被告处以35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Sony T11数码相机和一块420元的Sony 512Mb短棒。购买后原告将相机带回,经咨询一位从事家电销售的朋友辨认告知是水货,所购买的相机不是正常渠道销售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故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到索尼公司设在合肥飞鹏家电技术废服务中心的维修站进行鉴定。该站根据所提供的相机DSC—T11型号,8382390机号和发票、保修卡等对照查询后,认定该相机不可以在Sony指定的维修站免费修理。原告认为受到被告欺骗,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赔偿,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货还款,并按其价格赔偿,支付原告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判】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原告从被告处所购买的索尼T11数码相机和索尼512Mb短棒,不享有保修的售后服务,且操作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语言版本与销售地区不匹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索赔。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退还给万宏亮购相机款三千五百八十元,短棒款四百二十元,并赔偿给万宏亮购相机、短棒价款的一倍即四千元,合计人民币八千元;

二、万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买Sony T11数码相机一台Sony 512Mb短棒一块返还给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元由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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