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网吧转让会员卡咋办 受让人承担后转让人赔偿
导读:
网吧转让经营,双方对转让人发放的会员卡未予约定,受让人承担该债务后,转让人拒绝承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转让人赔偿受让人为其承担的会员卡消费损失82300元。
被告李某原是洛阳某网吧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2007年9月26日,李某将网吧电脑、桌椅等设施及场地使用权以357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进行公证,并约定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张某将网吧变更名称后继续经营,在经营中,张某发现2007年9月26日之前,李某已发至社会的会员卡还有高达82300元的消费余额,需在该网吧消费,张某为此承担了该笔债务。因李某拒绝承担该笔债务,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9月26日,李某将网吧的电脑、空调、桌椅等设施及场地使用权转给张某,以及双方在公证处签订的《协议书》,均系二人的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定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拒绝承担张某为其承担的会员卡消费损失,已构成违约。张某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于约于法均有依据,法院应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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