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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猛力诉博集天卷图书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1 04:03:5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汤猛力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7年5月31日,汤猛力(甲方)与博集天卷图书公司(乙方)就出版《趣说唐朝——大唐帝国历史的秘密》第一部和第二部(暂定名)

【案情简介】

原告:汤猛力

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2007年5月31日,汤猛力(甲方)与博集天卷图书公司(乙方)就出版《趣说唐朝——大唐帝国历史的秘密》第一部和第二部(暂定名)事宜签订图书代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保证为该作品提供易中天写的推荐序言,如甲方不能保证易中天推荐序言的提供,乙方支付甲方的稿酬支付标准,自动转为按合同规定的第二支付方案执行;甲方应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第一辑交付乙方,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第二辑交付乙方;乙方应于2007年9月1日前安排出版上述作品的第一辑出版,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0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在图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首印版税,以后每次再版后,版税于再版后三十日内付清;稿酬支付的第一方案为首印数25 000册、版税率为11%,第二方案为首印数20 000册、版税率为10%;为杜绝恶意行为,如乙方针对甲方隐瞒图书印数或不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图书版税,乙方愿意以实际图书版税三倍金额向甲方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汤猛力向博集天卷图书公司交付了《趣说唐朝——大唐帝国历史的秘密》第一部的书稿,但未提供易中天写的推荐序言。2007年6月19日,博集天卷图书公司向汤猛力预付了5000元稿酬。同年9月,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上述图书,首印数为20 000册。后,博集天卷图书公司于同年11月26日向汤猛力支付稿酬24 750元。

原告汤猛力起诉称:2007年5月31日,我与博集天卷图书公司就出版《趣说唐朝——大唐帝国历史的秘密》第一部和第二部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后我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博集天卷图书公司在出版了第一部书后,仅支付了部分稿酬,经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致使第二部书至今仍未出版,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集天卷图书公司支付剩余稿酬29 85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2007年1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89 550元,并继续出版第二部书稿。

被告博集天卷图书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未给汤猛力结清第一部书的稿酬是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另行约定,汤猛力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交付第二部书稿后,我公司再支付第一部书的剩余稿酬,且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稿酬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但汤猛力至今未交付第二部书稿,故我公司未支付剩余稿酬。且汤猛力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过高,其损失仅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故请求法院按照汤猛力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汤猛力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汤猛力与博集天卷图书公司签订的图书代理出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汤猛力依约交付书稿第一部后,博集天卷图书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稿酬,其拖欠稿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稿酬,并赔偿汤猛力的利息损失。而由于双方就稿酬事宜一直出于协商,博集天卷图书公司并不存在明显恶意,故汤猛力要求博集天卷图书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汤猛力至今并未向博集天卷图书公司交付第二部书稿,对其提出的要求博集天卷图书公司继续出版第二部书稿的要求客观上无法履行,故对其此项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汤猛力稿酬二万九千八百五十元;

二、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支付汤猛力上述稿酬的逾期利息(从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

三、驳回汤猛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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