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导读: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海民初字第4764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二楼A39号。
法定代表人谢灿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一十六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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