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与地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导读: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21088号
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刚建,社长。
委托代理人丁德东,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颖,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2号。
被告地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诉被告地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地震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地震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负担二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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