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苑公司与三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导读: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31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 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石门坎2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明,三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利俊,男 ,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黄埔路2号黄埔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三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三金公司补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此款项已履行完毕)。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金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对被告三金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嘉华苑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郑之平
二○○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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