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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汉王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8 07:17:32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0428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042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金汉王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雨,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金汉王通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谭俊,男,土家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金汉王通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单位宿舍。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称,我公司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华图片库》,对《中华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北京金汉王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汉王公司)未经许可,于2002年10月至年底,在北京城区如海淀区北三环、西三环地区的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北京广播电视报》、网站所作的“96677挑战价格极限”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编号K3-078),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汉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金汉王公司辩称,涉案广告系由相关广告公司具体制作,我公司本身并无侵权故意。
  经询,被告金汉王公司表示愿与原告嘉华苑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嘉华苑公司亦保证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无瑕疵,并保证如日后与第三方发生著作权属纠纷,由嘉华苑公司自负其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金汉王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六万五千元(于二OO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二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由被告北京金汉王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人民陪审员 张卫海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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